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利于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开展活动,更好地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协会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水平,特设立“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是经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批准,由省协会的相关行业会员企业联合组成的行业性社会中介组织。法律委员会隶属省协会,是省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法律委员会在省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法律委员会定期向省协会通报活动情况,并将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上报省协会。
第三条法律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省协会章程的规定,促进法治营商环境,为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和法律意见。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四条法律委员会在省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主要工作是: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为解决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临的共性问题提供交流和解决渠道,增进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之间的相互沟通,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推进并组织开展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培训活动,提升会员企业法治意识与合规能力;
(四)组织开展境内外交流、考察、联谊沙龙等活动,加强沟通,提高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五)承办政府及省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法律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1503房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凡省协会的会员企业,如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经申请均可成为法律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法律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
(二)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法律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委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法律委员会所提供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有权申请退出法律委员会。
第九条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省协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执行法律委员会的决议,支持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承担法律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二)向法律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维护省协会合法的权益和声誉;
(四)委员之间加强联系,沟通信息;
(五)按期缴纳协会会费。
第十条申请加入或退出法律委员会,应书面通知法律委员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委员会委员如一年不缴纳协会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法律委员会开展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法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在省协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和修改法律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
(三)审议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法律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法律委员会内设秘书一名。秘书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法律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法律委员会秘书的职权是:
(一)遵守省协会章程,执行法律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根据法律委员会工作安排,作工作计划。
(三)每年向省协会上报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和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法律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一人。任期与省协会当届理事会届期年限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法律委员会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法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法律委员会办公会议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对省协会章程的遵守情况;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法律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五)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法律委员会办公会议。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秘书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权,由委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
第五章 运作机制
第十六条法律委员会在省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法律委员会维护省协会的统一和团结,自觉接受省协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法律委员会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和办公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之前主动取得省协会的支持和协助。及时向省协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反映会员企业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法律委员会开展活动时按国家规定使用全称。法律委员会在行文时,暂时使用省协会印章。
第十九条法律委员会经省协会授权,参加国家和省相关商协会开展的活动;在活动结束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及时向省协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法律委员会所收取的协会会费属于省协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法律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属于省协会会员。法律委员会相关证书由省协会统一印制。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法律委员会经费来源,需上交省协会统一管理,由省协会统筹安排支出:
(一)接受企业和社会的捐赠赞助;
(二)委员捐助形成的委员会基金;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法律委员会经费用于:
(一)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法律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法律委员会的解散由法律委员会秘书提出方案,法律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经省协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法律委员会秘书拟定和提出修改方案,经法律委员会委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