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5]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二、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适 用 地 区 |
一 类 | 1,895 | 18.3 | 广州 |
二 类 | 1,510 | 14.4 |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
三 类 | 1,350 | 13.3 | 汕头、惠州、江门、肇庆 |
四 类 | 1,210 | 12 |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