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时间:2014-07-07 15:23:19 来源: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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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粤工办〔2013〕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

  根据《工会法》有关工会组建规定和近期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精神,经研究,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凭缴费凭证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并加盖公章确认后,于2013年10月1日始半年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申请办理退费手续,由县级以上总工会按广东省工会经费退费管理有关规定退还给缴费单位。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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