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已缴工会经费退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7-07 12:10:47 来源: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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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已缴工会经费退费办法的通知

粤工办〔2013〕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

  根据《关于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粤工办〔2013〕37号)精神,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以下简称“退费单位”),可办理退费。具体退费流程如下:

  1、退费单位填写退费申请表(详见附件1),连同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原缴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总工会;经县级以上总工会核对无误后,先行办理退费。

  2、县级以上总工会根据退费情况填写退费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2),每旬或每月报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将汇总表电子版集中报送省总工会。

  3、省总工会通过“工会经费收缴管理系统”对退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由系统生成划款预案,提交至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审批确认,从地级以上市总工会经费分配户中将退费总金额划拨至各县级以上总工会。

  4、退费申请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受理,争取半年内完成。

  5、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退费流程。

  本通知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总财务部。

  附件:略

  广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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