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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东莞协会举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届理事会就职典礼暨春茗晚宴
吴军会长出席中山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就职典礼暨2018春茗晚宴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来访秘书处宣传政策
【信息视窗】
第十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正式开幕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
【政策法规】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搬迁新址公告
【协会动态】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举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届理事会
就职典礼暨春茗晚宴
2018年3月12日,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东莞康帝国际酒店举行盛大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八届理事会就职典礼暨春茗晚宴。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陈德铭会长出席并为新当选的会长、监事长等人颁发证书。此次活动云集外国驻广州领事馆,香港官方和半官方机构,省、市、镇级机关领导,友好商协会,知名企业家等各界人士近700人,我会秘书处郭秋玲副秘书长代表吴军会长应邀出席了此次活动。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2018年1月11日成功召开了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八届理事会成员,由东莞银辉鞋业有限公司邓朱锦韶女士担任监事长、东莞明辉服装鞋业有限公司连汉森先生担任会长。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目前拥有会员企业2300多家,35个分会,其中包括东莞32个镇街和松山湖的分会、韩商分会和保税物流企业分会。协会在东莞市委、市政府的关怀下,在东莞市商务局的指导下,在全体监理事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分会的全力配合下,在广大会员企业的支持下,和谐团结,沟通发展,为会员企业提供了便利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和一致赞赏,成功打造了一个务实的协会。
新当选会长连汉森先生在致辞中表示:他们将带着“服务政企,创新共赢”的宗旨,从分会事务和创新服务、政策研究和服务政企、文化康乐和外事合作、品牌促进和电子商务、青委会五个工作委员会出发,全面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以全市6个片区团结35个分会的力量,挖掘协会的资源,激发会员的活力,共同为2300多家会员企业提供新的服务,创造新的发展!同时,在未来三年,他们除了用好协会的内部资源之外,还要充分整合协会丰富的外部资源,结合全市会员企业的需求,积极配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善用市委、市政府的强大支持力量和政策,充分利用香港特区和各经贸机构的资源以及借助粤港澳大湾区等发展契机,以此团结凝聚多方的智慧和力量,齐心实干创造辉煌的未来。
吴军主任兼会长出席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
就职典礼暨2018春茗晚宴
2018年3月30日晚,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就职典礼暨2018春茗晚宴在中山隆重举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广东省商务厅副厅长兼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吴军先生应邀出席了活动。出席活动还有香港驻粤办副主任白梅霞女士,中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梁丽娴女士,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煜荣先生,中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雷岳龙先生,中山市政协副主席何灿成先生,中山市老领导,以及中山协会顾问单位、各镇区、商协会代表、会员代表等近400人。
在就职典礼上,省外商协会副会长、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会长、中山侨光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世民先生首先代表中山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向当晚出席活动的各位领导、嘉宾和协会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及热烈的欢迎。他表示,感谢各位会员和理事的信任,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中山协会将带领会员企业,利用好中山的大湾区优势,借着国家利好政策的东风,继续高效服务会员。
中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梁丽娴女士在致辞中表示,协会一直以来不断团结凝聚广大外商投资企业,充分发挥平台与纽带作用,为中山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她衷心祝愿协会在日臻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取得更辉煌的成绩,同时热忱期盼广大外商投资企业能齐心协力,助力中山经济腾飞。
随后,吴军会长亲自为王世民会长颁发了就任证书。晚宴由中山协会第七届常务副会长张锦雄先生致祝酒词,新一届理事会会长们相互祝贺,与台下的来宾们共贺盛事,大家欢聚一堂,共叙友情。晚宴期间,还有精彩的文艺节目和丰富的抽奖活动环节,让晚会气氛热烈愉悦。觥筹交错间,来宾们共叙友情,共商发展大计。第七届理事会就职典礼就在这样欢乐融融的氛围下,在大家的美好祝福声中圆满落幕。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来访秘书处宣传政策
2018年5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处曹峰建副处长、经常项目处魏滨副处长来访秘书处,向秘书处及会员企业宣传并介绍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详细解读《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我会秘书处会员部陈江部长、企业服务部钟志信部长及三家会员企业参加了座谈。
据介绍,4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内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合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在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银行无需事前、逐笔审核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可凭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为其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手续。同时,外汇局将加强事后核查检查和监测分析,以此促进资金便利、合规流动。
该试点政策的落地实施,对广东自贸区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的开放型平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具体体现:实现了银行“事前审核”到“事后检查”的转变,大幅简化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手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均可享受政策红利;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了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广东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发展。
会上,两位处长还详细解答了几位企业代表提出的问题和疑问,企业表示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会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为进一步了解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与政策需求,优化广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环境,要求我会协助做一项优化广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环境的问卷调查,请我会会员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调查问卷,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提供参考依据。
【信息视窗】
第十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正式开幕
4月19日,第十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以下简称“加博会”)在广东省东莞市开幕。省政府副省长欧阳卫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隆国强,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商协会,香港支持机构,18个省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地市相关负责人,广东省直有关部门和地市相关负责人,150多位友协理事会海外理事等共约1000名嘉宾参加了开馆仪式。
卫民同志指出,10年来,加博会共有8800多家(次)企业参展,累计100万人次入场观展采购,共达成商贸项目7.1万个,累计意向成交约6800亿元,在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促进中外经贸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强调,本届加博会将为优质加工贸易企业进入海内外市场搭建良好平台,衷心希望广大参展企业和采购商用好加博会平台,加强洽谈合作,密切产销对接,促进互利共赢。广东将全力为广大参会客商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据介绍,本届加博会共有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及港台地区的698家企业参展,预计境内外2.5万名采购商到会采购。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展位2065个,设1个主题展和6个专业展,重点展示智能手机及移动终端、潮流服装服饰、玩具礼品及家居饰品等领域创新。
截至4月22日下午5点,本届加博会共接待观众10.3万人次,其中,专业采购商2.5万人次,包括5000多名来自海外的专业采购商;达成商贸合作项目(含合同、协议和意向)8150宗,意向成交金额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去年略有增长。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决定在全国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确定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的措施。
会议指出,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取得积极成效。下一步,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要整合构建国家、省、市三级互联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规定或涉密等外,政务服务均应纳入平台办理。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政务服务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原则上不再批准单个部门建设孤立信息系统。二要实行办事要件标准化。公布必须到现场办理事项的“最多跑一次”目录,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原则上不再保留各地政府部门自设的服务大厅。三要简化办事环节,能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并完善相关制度。加快电子证照推广互认。四要建立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未按要求改造对接政务信息系统的,不审批新项目、不拨付运维经费。五要强化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依法加强隐私等信息保护。到2019年底,使网上可办的省级、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分别不低于90%、70%。
为推动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会议决定,进一步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从6月30日起,在全国推行外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做到“无纸化”、“零见面”、“零收费”,大幅压减办理时间。推动银行、海关、税务、外汇等外资企业信息实时共享、联动管理。要加强督查,确保措施切实落地。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降本增效,会议确定,一是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从今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二是今年底前,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对未改变关键结构参数的车型实行备案管理。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对货运车辆推行跨省异地检验。制定货车加装尾板国家标准,完善管理。三是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简化物流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采取上述措施,加上增值税率调整后相应下调铁路运价,预计全年降低物流成本120多亿元。会议要求积极发展公路、铁路、水运多式联运,进一步提升物流效率。
【政策法规】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5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 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六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第九条 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进行了优化整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范围
(一)将检验检疫自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合并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企业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二)将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与海关报关企业(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合并为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企业注册登记或者企业分支机构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三)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报关人员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
具体办理上述业务的现场(以下简称“业务现场”)相关信息由各直属海关对外进行公告。企业向海关办理其他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业务的,暂时按照原有模式办理。
二、新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业务办理方式
自2018年4月20日起,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后,将同时取得报关报检资质。
(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申请。
企业在互联网上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企业申请提交成功后,可以到其所在地海关任一业务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同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的,应当在“单一窗口”相关业务办理中,同时填写报关人员备案信息。其中,报关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单一窗口”暂时不支持使用其他身份证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
除在“单一窗口”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申请外,企业还可以携带书面申请材料到业务现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二)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按照申请经营类别情况,向海关业务现场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2.申请报关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交: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需要提交:报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此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还可向海关申请备案成为加工生产企业或者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企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备案后可以办理报检业务,但不能办理报关业务。
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向海关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三)海关审核。
海关在收取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海关将审核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企业,企业登陆“单一窗口”可以查询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办理结果。
(四)证书发放。
自2018年4月20日起,海关向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相关证书或者备案表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企业有需要的,可以在业务现场领取;没有领取的,不影响企业办理海关业务。
2018年4月20日前,原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继续有效。
三、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处理方式
(一)已在海关和原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了报关和报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原报关和报检资质继续有效。
(二)只办理了报关或者报检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海关将对现行报关和报检企业管理作业系统数据库及相关功能进行整合和修改,共享相关数据。自2018年6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补录企业和报关人员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相关信息。
1.只取得报关资质的企业或者只取得报检资质的代理报检企业,在补录信息后,将同时具有报关、报检资质;
2.只取得报检资质的自理报检企业,在补录信息后,还需要向海关提交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才能同时具有报关、报检资质。
没有报关或者报检资质的企业,在2018年6月1日前需要办理报关或者报检业务的,可以按照原有模式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6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以下简称《当量值表》)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核定计算。
第四条 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一)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规模化禽畜养殖划分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小型企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小型企业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其他服务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五)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六)施工排放扬尘
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第五条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为0.7~0.9区间值的,暂按低值0.7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调整。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调整。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7。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搬迁新址公告
各有关单位: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2018年3月31日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广州市林和西路1号广州国际贸易中心15楼1503房(邮编:510610)。请贵单位及时变更通讯联络地址。谢谢!
特此敬告。
秘书处各部门联系方式:
办公室联系人:郭小姐、蔡小姐
电话:020-87362187;电邮:13922762875@139.com
会员联络部联系人:陈先生 、洪先生
电话:020-87375493;电邮:13822156562@139.com
企业服务部联系人:钟先生、陈小姐
电话:020-87374574;电邮:info@gdaefi.org.cn
传真号码:020-87363687
网址:www.gdaefi.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