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协会动态】
我会召开副会长与顾问单位创新发展研讨会暨会长办公扩大会议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人工作交流会在佛山市召开
吴军会长应邀出席第26届中国真维斯杯休闲装设计大赛分区赛颁奖晚会
吴军主任兼会长出席2017「第十六届」香港珠三角工商界合作交流会
省协会参加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座谈会议
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2017年会召开
我会派员出席广东省侨商会成立十周年纪念大会
【经贸视窗】
广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18项举措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新年寄语
喜迎2018年的到来,在此美好的时刻,我谨代表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向广大会员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美好的祝福!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和配合省外商协会工作的会员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和“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贯彻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改革开放,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贡献力量。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一如既往、全心全意、开拓创新、细致周全地为广大会员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真诚希望广大会员企业携手同心,把企业做大做强,共建幸福广东、和谐广东。
恭祝全体会员企业在新的一年里大展鸿图、生意兴隆、事业兴旺、万事胜意!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
【协会动态】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召开副会长与顾问单位
创新发展研讨会暨会长办公扩大会议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外商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最新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政企间的联系和沟通。针对当前形势下,省外商协会应该如何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更好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省外商协会今后如何更好的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省外商协会于2017年12月14日在佛山市召开了“2017广东外商协会副会长与顾问单位创新发展研讨会暨会长办公扩大会议”,就当前省外商协会面临的形势及发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交流。省外商投资企业协副会长及代表、省直顾问单位领导、各市外商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佛山市人民政府乔羽副市长、佛山市商务局苏岩局长等相关部门领导等近70人参加了会议。省口岸办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兼省外商协会会长吴军主持了会议并作了讲话,并在会上通报了省外商协会2017年的工作情况及省协会面临的改革形势。
座谈会上,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修文科长向与会代表们祥细介绍了《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解读指南。省外商协会副会长杨勋、邓祐才、王暖亨、刘剑明、杨凯山等作了发言,对企业生产和经营遇到的问题,如海关通关、社保缴费、劳资关系、企业税负、经营成本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希望尽可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对省外商协会的改革及发展提出希望及建议。
省人社厅、海关、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就副会长提出的相关问题一一作了解答,对有关政策做了简要解读,同时表示将企业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带回去研究,以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外资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人工作交流会在佛山市召开
2017年12月14日下午,“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人工作交流会”在佛山市召开。来自佛山、深圳、广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汕头、肇庆、潮州、湛江、茂名、汕尾、梅州等市外商协会的近2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受吴军会长委托,会议由省外商协会副秘书长郭秋玲主持。
各市外商协会负责人围绕会议内容和结合自身所在市外商协会的工作实际,共同探讨在党的十九大之后,在新形势下各市外商协会负责人畅所欲言,分享了各自办会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就如何发挥自身作用和明确协会的定位纷纷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各市外商协会代表均表示:在目前国家社会团体政策的大环境下,社会团体民间化、市场化是社团发展的大趋势,加上其他类型商协会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外商协会对外资企业的吸引力及凝聚力有所下降,外商协会传统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已不合时宜,应当在新时期要有新思路。一是努力开拓新的服务项目,例如开展各类培训、讲座;组织企业与高校之间的招聘对接会;组织企业产业对接、参展参会及工业考察等,做出自己的品牌。二是积极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多争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社会团体发展扶持资金,既发挥了外商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也为协会增加了经费来源。
最后,郭秋玲副秘书长作总结发言,她认为目前在新的形势下,协会工作要创新服务方式,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省协会牵头多组织协会间的交流互动和合作,齐心协力将协会工作做得更好,树立好外商协会在企业中的形象。
吴军主任兼会长应邀出席第26届中国真维斯杯休闲装
设计大赛分区赛颁奖晚会
2017年8月20日晚,由中国服装设计协会、中国服装协会、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第26届中国真维斯杯休闲装设计大赛分区赛颁奖晚会”在广州市流花展馆举行。省口岸办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兼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吴军先生应邀出席了本次颁奖晚会并为荣获一等的奖选手们进行颁奖。
中国真维斯杯休闲装设计大赛自1993年开赛以来,已经成功举办了25届。大赛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服装业界、各大院校师生及社会人士竞相推崇的服装赛事,也是国内同类比赛中倍受关注及竞争激烈的服装设计比赛。2017真维斯携手迪士尼·皮克斯共同打造的秋季新款服饰奇幻亮相,当晚通过现场直播与线上观众行成互动,线上与线下的交互,即看即買的购物体验,更是以立体的方式呈现在舞台上。
本次大赛从主题征集到截稿历时将近半年时间,收到来自全国各地一百六十多所院校逾5600份参赛作品。选手们围绕着“1758,一起玩吧”这个主题,聚焦“分享、跨界”,悠闲,自在,这就是当代人的时尚新态度,本场晚会将潮流时尚的休闲服装与精彩的舞台技术巧妙融合,获得现场的业内人士和媒体嘉宾的一致好评!真维斯将继续坚持把比赛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为青年设计师提供展示时装设计才华的机会,用鲜活的理念丰富大众的时尚生活,不断推动国内休闲服产业的发展。让我们共同期待未来大赛涌现出更多更优秀的设计人才。
吴军主任兼会长出席2017「第十六届」香港珠三角
工商界合作交流会
香港工业总会、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及珠三角工业协会于2017年12月8日在东莞市康帝国际酒店隆重举办了2017「第十六届」香港珠三角工商界合作交流会本届合作交流会,本次交流会以“先进制造创里程、莞港合作谱新章”为主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广东省政府党组成员陈云贤、省口岸办主任兼省外商协会会长吴军、东莞市委书记吕业升、市长梁维东等省市领导以及近千名粤港两地政府、工商界代表人士出席盛会。林郑月娥行政长官、陈云贤党组成员、梁维东市长等领导分别在会上致辞。
林郑月娥在致辞中说:特区政府会做好“促成者”的角色,积极探讨如何促进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间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让港商可以更容易进入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例如常设的“中小企业资助计划”,协助中小企业进行市场推广、购置器材、提升营运和技术水平,以及进行业务转型或迁移;今年更把“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的专项基金”申请期延长五年,以继续协助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他们在内地的业务发展。
陈云贤代表省委省政府在上致辞,他说:广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粤港澳合作。本次合作交流会是粤港工商业界畅叙情谊、共谋发展的年度盛事,也是深化粤港民间交流、推动工商业界共赢发展的品牌项目。充分肯定了合作交流会自举办以来为两地企业家加强交流、共促发展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梁维东在致辞中表示,东莞、香港渊源深厚,血脉相连。目前,港资已成为东莞第一大外商投资,全市共有港资企业6485家,占外企总数的55.7%;累计实际利用港资424.4亿美元,占全市的55.8%。与此同时,香港与东莞在城市建设、文化教育、社会治理等领域的深入合作,也为东莞加快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合作交流会上,香港工业总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珠三角工业协会和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分别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以签约为契机,粤港双方将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带来的发展机遇,推动粤港两地更紧密交流合作,实现互动共赢。明年的第十七届香港珠三角工商界合作交流会将在珠海市举办。
省协会参加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座谈会议
2017年12月29日上午,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在惠州海关会议室联合召开与协会及相关企业座谈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周运保副主任率其业务处、加贸处、稽查处的处室领导,深圳海关涂琳副关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惠州海关陈锦华关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等出席了会议,我会杨勋副会长、王观强副会长、郭秋玲副秘书长、惠州市协会秘书处以及主要会员企业代表近四十人参加了座谈会。
在会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周运保副主任、深圳海关涂琳副关长介绍了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情况,深圳海关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对协会和企业代表所提出的系列问题都给予了详细的解答和指导。同时,深圳海关还向企业宣传现在可以通过网络视频面对面沟通咨询、电话联系和现场窗口等各种渠道找到办事指南、查询办事进度、联系咨询,对海关投诉或建议。
本次座谈会通过海关各业务处室面对面地与企业交流,宣讲海关改革的情况,了解企业的诉求,解答企业的疑惑,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供了更加细化的政策指导和可操作性,对推动海关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地生根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杨勋副会长表示,今后协会要密切与海关部门的联系,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加强企业业务人员的培训,规范企业的上报,适应国家新的政策环境。最后对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深圳海关、惠州海关认真负责的态度、重视企业诉求、及时解答了企业的疑惑表示衷心的感谢。
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2017年会召开
2017年11月30日,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2017年会召开,出席此次年会的人员有:孙恒义副市长、香港驻粤办副主任白梅霞,广州、中山、江门等地外商协会领导,珠海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珠海协会理事会成员及部分会员企业高管。我会郭秋玲副秘书长出席本次活动。
珠海外商协会会长、珠海保税区摩天宇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柏海格先生在致辞时简要回顾了协会2017年的主要工作和所取得的成绩。他说,2017年,以制造业为主的珠海外资企业,仍然不可避免地面对用工成本上升、技术人才短缺、国际市场需求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种形势,协会在完善升级基础服务的同时,应会员需求,重点加强了政策信息传递及解读,进一步巩固了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力推外贸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升新技术和实施智能制造。他同时表示,珠海外商协会将始终如一地维护会员利益,努力发挥珠海外商代言人的重要作用。
孙恒义副市长在讲话中对珠海外商协会新一届理事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他表示,党的十九大确定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战略部署,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不仅如此,珠海市正处于三大战略促进下经济发展的黄金十年,港珠澳大桥通车在即、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持续深入、横琴自贸区的建设都对珠海的经济发展积极预期有着重要的作用。珠海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外商企业在珠海投资兴业、支持外商协会及理事会各项工作开展。并希望珠海外商协会及各位企业家增强定力、抓住机遇,在珠海新一轮大发展中再攀事业新高峰。
梁松副会长在会上宣读了《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2017年财务报告》。会员企业及各界嘉宾在随后的晚餐中进行了愉快而深入的交流。
我会派员出席广东省侨商会成立十周年纪念大会
2017年11月6日晚,广东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十周年纪念暨慈善捐赠大会在广州举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副主任郭军,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孟晓驷,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理事长赵阳,广东省政府党组成员陈云贤,广东省侨商会会长、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古润金等出席活动。
大会举行了慈善项目捐赠仪式,捐赠总额超7000万元。完美公司凭借为社会慈善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获颁“公益慈善突出贡献奖”。
完美获颁“公益慈善特别贡献奖”
省侨商会会长古润金在致辞中表示,十年来,广东侨商在实体经济发展、民生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中外交流、经贸往来、国际合作等方面担当友好使者;在爱国爱乡、慈善公益方面更是身体力行、乐善好施。在十九大精神的鼓舞下,侨商会将积极发挥粤商精神,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倡议,带动更多的侨资企业寻求商机、共同发展,推动广东成为“一带一路”倡议枢纽、经贸合作中心和重要引擎。
郭军表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侨胞们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开拓者,同时也是受益者和成功者,实现了政府与企业、内资与外资的双赢和多赢,也为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希望各级侨务部门当好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贴心人,成为侨务工作的实干家,团结引导广大侨胞同圆共享中国梦。
陈云贤表示,侨资企业的发展壮大是广东省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广东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侨商继续发扬勇于拼搏、敢为人先的精神,主动顺应、融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为广东实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当天下午,为帮助侨商正确认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这一重大战略,广东省侨商会在广州东方宾馆顺利举行“广东侨商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报告会”,省侨商会全体理事会成员参加了会议。
报告会邀请了暨南大学校友、中国丝路智谷研究院院长兼首席经济学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参会专家代表梁海明教授作“如何发挥侨商在粤港澳大湾区的作用”的报告,进一步提升广大侨商对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了解。
为更好地服务广东侨商,助力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为侨商提供政策解读、社会服务、文化交流、教育科技、金融资本等方面的决策辅助,广东省侨商会与暨南大学就政策咨询及研究,侨企培训、调研、考察、推介活动合作,大型商科论坛举办与创业项目的融资推广,公益品牌宣传等方面内容达成协议。报告会结束后,省侨商会会长古润金、暨南大学校长胡军上台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我会郭秋玲副秘书长及有关市协会代表出席了本次活动。
【经贸视窗】
广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18项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坚持服务中心大局,主动研究谋划做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广东省公安机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18项举措,其中多项举措在全国相关领域具有突破性意义,其公布实施将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化粤港澳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一、出入境服务管理方面
(一)实施53个国家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将广东省现行的53国人员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72小时过境免签范围进一步扩大,入境口岸从白云机场空港口岸扩大至深圳宝安机场、揭阳潮汕机场空港口岸,出境口岸从白云机场空港口岸扩大至全省所有陆、海、空对外开放口岸,实现空港、陆空、海空口岸联动。免签期间活动范围限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停留时限从72小时延长至144小时。该举措将于2018年第一季度实施。
53个国家名单: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摩纳哥、俄罗斯、英国、爱尔兰、塞浦路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乌克兰、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马其顿、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本、新加坡、文莱、阿联酋、卡塔尔。
(二)将广东自贸区6项出入境政策推广至大湾区9市以及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该举措于2017年12月实施,具体包括:
1.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粤港澳大湾区9市或揭阳市有关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2.对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或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或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根据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进行评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3.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企业或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4.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或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创业的外籍华人(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可凭工作许可和雇主担保函件直接申请5年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凭创业计划直接申请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5.外国人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或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内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100万美元(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6.对经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粤港澳大湾区9市企业或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以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三)在大湾区9市高校就读的外省市户籍大学生、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市户籍父母子女可就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户籍大学生可以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和高校在学证明,在就学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入境证件;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年满60周岁父母或未满16周岁子女,可以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种类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年多次香港个人游签注和1 年多次香港其他签注除外)、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定居签注除外),无需再凭居住证办理。该举措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交通服务管理方面
(四)非营运粤港直通车免加签直接通行港珠澳大桥。为充分发挥港珠澳大桥的交通作用,经商港方和口岸部门,现有和新增非营运粤港直通车,不再需要到口岸联检单位重复备案,可免加签直接通行大桥(有效期暂定为2年)。该举措将于大桥通车之日起实施。
(五)增加通行港珠澳大桥的直通车辆指标。此前经与港方磋商达成共识,在年内发放3000个通行港珠澳大桥口岸香港私家车指标基础上,年底前增加2000个港珠澳大桥口岸指标。近期,我方与港方协商增加指标事宜,港方同意在年底前发放指标的基础上,在大桥开通前再增加5000个指标。同时,粤港澳三方也正就港澳私家车经大桥口岸入境问题进行探讨。该举措将于大桥通车之日起实施。
(六)实施港澳入出内地车辆6年免检。对港澳入出内地的商务车,只要属于内地6年免检车型,一律享受与内地车辆同等优惠政策,新车6年内不必上线检测。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在内地行驶过程中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检验1次。该举措目前已开始实施。
(七)增加澳门入出横琴自贸区机动车指标。经与澳门有关部门协商,放宽澳门入出横琴机动车申请条件,增加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自贸区指标数量,将入出横琴的澳门机动车指标总量由原来不到100个增加到800个。该举措目前已开始实施。
(八)激活符合规定条件的粤港澳两地机动车失效牌证。为解决以往商号发生变更或注销后的粤港澳两地车指标不能办理换车业务的问题,一是对原澳门房产类两地车,如房屋产权转移发生在境外人士之间的,经广东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商号、延期、换车等业务;二是对2013年前,部分粤港澳两地车辆指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商号业务,部分指标因新商号成立时间晚于办理牌证时间的,经审核相关资料后,予以办理换车业务;三是对原商号注销,后又成立同名公司,如其名称一致的内承公司仍有一定额度纳税的,经审核后,予以办理换车业务;四是因历史原因,部分粤港澳两地牌车辆指标注册登记时未登记内承单位的,经提交相关资料后,予以办理增加内承业务。该举措已于今年10月起实施。
三、边防服务管理方面
(九)取消深圳沙头角、珠海茂生围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办证和边检行政项目收费。取消深圳沙头角、珠海茂生围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办证收费,逐步配套出台证件改版、网上预约、自助取证等措施,该举措将于2018年1月全面实施;取消全部边检行政项目收费,规范边检行政许可(《船舶搭靠外轮许可证》《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证》《港澳台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许可证》)。该举措目前已开始实施。
(十)推行口岸出入境人员和粤港澳边民自助通关。一是在东莞常平火车站、中山港、江门港、顺德港、佛山火车站、高明港等6个客运口岸建设出入境自助查验通道,方便出入境旅客快速自助通关。该举措目前已实施。二是在珠海马骝洲小额贸易点,深圳长岭过境耕作口推广粤港澳边民自助通关系统,提升粤港澳边民往来便利化水平。该举措将于2018年第一季度实施。
(十一)在现役边检口岸设立中国公民出入境记录查询专窗。在东莞、中山、湛江、江门、佛山、惠州、肇庆、汕尾、阳江、茂名、梅州、潮州等12个城市的18个现役边检站、4个边检分站、12个旅检客运口岸、39个海(江)港货运口岸边检执勤点,设立中国公民出入境记录查询专窗,为中国公民查询或开具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提供便利。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等地的39个海(江)港货运口岸边检执勤点,增设边检办证窗口。该举措目前已开始实施。
(十二)推行出入境船舶24小时边检通关和鲜活产品“绿色通道”。在东莞、中山、湛江、江门、佛山、惠州、肇庆、汕尾、阳江、茂名、潮州等11个城市的海(江)港货运口岸,推行24小时边检通关服务;对载运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船舶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优先验放服务,提高船舶报检通关效率。该举措目前已开始实施。
(十三)简化边检行政许可办理手续。一是推行边检机关行政许可标准化文书,公布边检证件所需资料申请清单和申办指引,资料齐全当场办结。二是境外船舶在粤港澳大湾区9市口岸修造船厂作业期间,免办修船作业人员登轮许可、作业船舶搭靠等边检证件,为企业作业生产提供便利。该举措目前已开始实施。
四、户政服务管理方面
(十四)实行大湾区9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落户手续5天内办结。引进高层次人才办理落户手续,由粤港澳大湾区9市县级公安机关户政办证窗口直接受理、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该举措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消防服务管理方面
(十五)实行大湾区9市重点建设项目提前提供消防专业技术服务。粤港澳大湾区9市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后,在接政府通报5个工作日内,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成专门服务工作小组提前介入,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全过程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指导服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该举措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六)实行大湾区9市重点建设项目消防“容缺”先行受理审批。粤港澳大湾区9市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时,除申报表格、设计文件、图纸等基本资料外,一律实施容缺受理审批,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先行受理申请并予以技术审查,待其他材料补齐后及时出具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文件。该举措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七)打造港珠澳大桥消防“全覆盖”救援网。在珠海建设“一大两小”消防站(即在珠澳口岸人工岛设1座特勤消防站,东西人工岛各1个执勤点),在香港和澳门各自口岸处增设消防站,建立快速通关、现场指挥、接警共享、伤员处置等方面消防应急救援机制,打造全覆盖的港珠澳大桥应急救援体系。该举措将于大桥通车之日起实施。
六、粤港澳警务协作方面
(十八)深化大湾区警务协作。进一步完善粤港澳三地警务协作模式,增强粤港澳大湾区打击跨境犯罪合力,提升三地民众涉警救助联动工作水平。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打击整治行动,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该举措目前已开始实施。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详情见:http://www.zhb.gov.cn/gzfw_13107/zcfg/fl/201704/t20170417_411610.s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5.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6.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