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协会动态】
黄裕坤副会长出席中山协会25周年庆典晚会
黄裕坤副会长带队赴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调研
黄裕坤副会长带队赴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调研
何忠友副省长出席广东省外资企业参与扶贫济困日活动座谈会
汕头市外商协会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就职典礼隆重召开
【经贸视窗】
公安部推出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协会动态】
黄裕坤副会长出席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25周年庆典晚会
时光荏苒,在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全体成员坚持不懈的努力及社会各界朋友们的支持下,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已成立二十五年。5月25日晚,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25周年庆典活动在中山利和希尔顿酒店隆重举行。当晚,中山市协会理事会成员、省市领导们、镇区经信局、协会顾问、协会会员们以及各界商会同盟来宾到场共同见证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二十五周年的重要时刻。
首先一段介绍中山市协会的25年发展历程的短片拉开了晚会的序幕,引领着在场各位来宾一同回顾协会的25年发展历程。随后,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会长、中山侨光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世民先生,中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梁丽娴女士,广东省商务厅副巡视员、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裕坤先生先后致辞,对过去25年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成绩给予肯定与赞扬,并呼吁各界成员在未来齐心协力,携手我协会,创造协会新辉煌。致辞完毕后,王世民先生为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新增理事成员颁发证书。最后,协会领导集体上台祝酒,在中山市协会常务副会长张锦雄先生宣读完祝酒词完毕后,众人举杯同庆,共贺盛事。
最后,在中山市协会王世民会长的祝酒下,众人举杯同饮,送出了美好的祝愿。晚会完美落幕。
黄裕坤副会长带队赴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调研
为加强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重点会员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进与会员企业的交流和沟通,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吴军会长指示和秘书处工作计划,4月5日,黄裕坤副会长率秘书处有关人员赴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进行拜访及调研。
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广东市场总经理郑颖燕女士首先向我们介绍了百胜餐饮集团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情况,目前拥有肯德基、必胜客、必胜宅急送、东方既白、小肥羊等品牌餐厅,是中国最大的餐饮集团。在中国400多个城市拥有1500多家欢乐餐厅,必胜宅急送在49个城市设有300多家餐厅,东方既白在5个城市设有15家餐厅以及250家小肥羊餐厅,员工人数超过40万名。百胜餐饮集团在广东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在广东省已成功开设超1000家餐厅,从2007年至2015年连续荣获餐饮行业多项殊荣,此外,百胜餐饮集团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支持慈善事业,20多年来,用于公益方面捐款超过1.4亿人民币,为中国贫困山区儿童营养加餐累计捐款总额1.3亿元人民币。
黄会长对百胜餐饮集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表示感谢,并就推动餐饮业转型发展、营改增有关政策及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了亲切交流,企业向我会反映了目前在其连锁经营中所遇到的困惑和问题,黄会长现场作了祥细的解答和释疑,并将有关涉及国家政策层面问题带回来择机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和反映。
黄裕坤副会长带队赴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调研
为加强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重点会员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进与会员企业间的交流和沟通,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5月18日,由黄裕坤副会长率秘书处有关人员赴我会会员企业“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拜访及调研。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黄志强副总经理热情接待了我会一行。
黄总首先向我们详细介绍了该公司的发展历程,经营情况以及人、财、物三大先进管理系统模式,公司以服务消费者为理念,不断对餐厅场所进行升级改造,力求以最好的用餐环境呈现给消费者,黄总很自毫地说:广东麦当劳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的综合考核一直排在全国第一,近年来每年在广州地区都保持有20多家新餐厅开张营业,因此对当地的就业和税收都作出了积极贡献,发展势头良好。黄总还代表公司对广东省各级政府、省商务厅及各有关部门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黄会长对广东三元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所取得骄人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赞赏,并就推动餐饮业转型发展、营改增有关政策及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了交流,还详细询问了该公司在明厨亮灶建设、人员招聘、税收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提出涉及国家政策决策或政府层面的问题,黄会长表示将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也感谢企业对省外商协会的信任和支持。
何忠友副省长出席广东省外资企业
参与扶贫济困日活动座谈会
6月22日上午,省商务厅、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广州召开广东省外资企业参与扶贫济困日活动座谈会。何忠友副省长出席了座谈会并讲话。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及60家外资企业代表近100人参加座谈。
何忠友副省长充分肯定了广大外资企业长期以来对我省扶贫开发事业作出的积极贡献。他强调,“十三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扶贫开发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广东省要确保2018年全省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任务艰巨紧迫。希望广大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关注贫困群体、投身扶贫事业,继续发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踊跃捐赠、奉献爱心,为广东实现三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更好地为外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引进更多外资企业到广东投资,加快形成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为外资企业在我省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座谈会上,外资企业代表纷纷发言,表示将努力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为广东省扶贫事业尽一份心、出一份力。部分外资企业现场踊跃参与认捐活动,据了解,在座谈会上有关企业共认捐6600万元。
郑建荣厅长、吴军主任兼协会会长出席了座谈会,省协会部分会员企业派员参加了会议。
汕头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
暨第五届理事会就职典礼隆重召开
2016年7月20日,汕头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就职典礼在汕头市迎宾馆召开,香港世聪集团主席吴哲歆先生当选为第五届理事会会长。出席本次活动的有:香港驻粤办白梅霞副主任、汕头市人大常委会代主任郑通声,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马逸丽,副市长李耿坚,市商务局局长刘文华,汕头市有关领导,市直顾问单位领导,各县(区)领导,友好商(协)会负责人及理事会其他成员,会员企业代表,受吴军会长委托,我会也派员出席了此次就职典礼。
【经贸视窗】
公安部推出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
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发展作出的“努力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兵、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学发展的试验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公安部近日推出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涉及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签发等方面,将于2016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公安部继出台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北京创新发展和福建自贸区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后,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深化出入境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将极大促进广东自贸区聚集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广东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主要针对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中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留学归国创业外籍华人、外籍青年学生和投资人员四大类外籍群体的迫切需求,着重解决制约吸引和聚集各类外籍人才的政策瓶颈,主要包括:简化广东自贸区认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手续,加快审批进程;对在广东自贸区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自贸区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试点实施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支持外籍青年学生来广东自贸区创新创业;为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实施便利政策,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外籍华人提供特殊通道;降低在广东自贸区投资人员申请永久居留投资标准等。
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的系列出入境政策措施中,还推广了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支持北京创新发展出入境政策措施的相关内容,如允许工资收入和纳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畅通从就业居留向永久居留资格的转换机制;允许外国留学生在我国高等院校毕业后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允许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申请实施部分国家人员144小时过境免签并实现广东陆、海、空港口岸过境免签政策联动等。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的出入境政策措施既紧密围绕服务广东自贸区建设,又兼顾广东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需求,对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便利海外高层次人才入出境、激发外籍华人回国创新创业热情、服务外籍青年学生创业等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广东聚集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发挥重要作用。公安部将会同广东省做好相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实施准备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为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创造良好的出入境环境。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
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
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各地国税机关要通过制作简便易懂的宣传资料、操作视频等,加大对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登录勾选方法,使取消认证这一便利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减少办税环节,减轻征纳双方办税负担。
五、积极引导营改增纳税人网上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针对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涉及纳税人数量众多、业态差异大的实际情况,根据纳税人办税的不同习惯、不同方式,在尊重纳税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向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自助办税、移动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方式。
六、设置办税服务厅首次申报专窗
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营改增纳税人数量和办税服务厅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合理设置营改增纳税人专窗和专用通道,方便首次进行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顺畅办理申报业务,避免纳税人因对办税流程及办税场所不熟悉而影响申报。
七、错峰预约纳税人申报
各地国税机关要对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纳税人进行科学预判,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合理划分申报时段,分批量主动预约纳税人,引导纳税人错峰申报,缓解申报高峰压力。特别要注意避免申报期最后几天办税服务厅过度拥挤现象的发生。
八、帮助纳税人合理选择办税地点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同城通办给纳税人办税带来的便利,建立办税服务厅等候状况实时发布机制,让纳税人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短信等多种渠道,实时了解各办税服务厅的等候状况,合理选择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税,避免因纳税人过度集中而造成办税不畅、效率不高等问题。
九、探索建设国税地税“一窗式”服务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采取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中心的方式,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已经实现联合办税的,要根据窗口业务量变化,适时调整业务办理窗口和服务人员数量,最大限度发挥好窗口资源的整体效能,缩短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推进“全职能一窗式”办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窗口压力。
十、进驻窗口实现全流程办结
对进驻政务中心的税务窗口,要完善进驻职能、充分授权到位。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增设窗口、增配人员等方式配齐配足窗口职能,努力达到规范化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工作要求,确保同一事项能够全流程办结,不得以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签字盖章为由,让纳税人往返于政务中心和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做好“三证合一”的宣传解释工作,重点讲明按照“三证合一”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办理完毕后,工商、税务的登记事宜即已完成,不需要再到税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督导落实,及时对进驻政务中心税务窗口的服务情况开展督导和检查,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十一、确保服务制度和兜底责任落到实处
一线窗口单位要切实落实好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绿色通道、流动导税、领导值班等服务制度及兜底责任,确保纳税人业务有人办、咨询有人答、疑难有人解。6月份申报期内,各地税务机关领导要亲临一线,坐镇办税服务厅统筹指挥协调,及时处理纳税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十二、提高12366热线咨询质效
针对营改增纳税人业务咨询量日益增加的实际,各地12366中心要进一步充实营改增咨询专线力量,增配设备、增加人员、科学排班、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质量监控,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畅通。同时,加大对座席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对答复准确率和服务规范性的考核测评,确保做到答复问题口径一致,内容规范准确。
十三、建立疑难问题解答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疑难问题解答机制,定期收集整理疑难问题和热点问题,送交业务部门研究确定答复口径,及时维护进12366税收知识库并推送至办税服务厅咨询岗,确保咨询答复及时精准。
十四、切实做好不动产交易代征、代开的导税服务工作
针对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业务流程相对复杂且涉及自然人的实际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导税力量的配备,在各代征场所设立导税人员,全程做好导税服务,维护好办税秩序,确保不动产交易申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同时,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主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
十五、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纳税服务
各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切实发挥各自业务优势,进一步密切合作,加强沟通交流,共享涉税信息,共同解决营改增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要落实好首问责任制,纳税人无论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负责接洽的税务机关要全程负责涉税业务的指引、协调等工作。不能因合作不到位而造成纳税人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往返跑”。
十六、建立先收后办机制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因系统故障、停电等因素不能正常工作时,各办税服务厅可先行收取纳税人资料,并延时加班办理,办结后主动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后续事项。
十七、强化对技术服务单位监管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纳税人对操作培训和技术服务的要求。对出现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软件或乱收费等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严格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十九、严肃查处借营改增之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针对个别企业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营改增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每个企业、每个纳税人都能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对借营改增之名提价、违反价格诚信、涉嫌价格欺诈、联合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汇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纠正。
二十、畅通投诉渠道维护纳税人权益
拓宽纳税人诉求表达渠道,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渠道投诉响应机制。进一步压缩投诉响应时间,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当场投诉的,即时处理;事后投诉的,提速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督导检查,对纳税服务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的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各地要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改进建议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5日
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 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6月9日
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实时交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现就《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一)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份报关单中申报,但是不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序号不能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三)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四)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五)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的所有商品应当为同一批次货物。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HS编码前6位应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前6位一致。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含9月30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四、自2016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须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
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正常接收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企业可按照海关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五、对于出口人在货物出口时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情况,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货物出口后原产地证书发生修改的情况,出口人可在签证机构补发有关原产地证书后告知海关有关情况;对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六、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内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6月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将第二款中的“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修改为“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五、删去第八条。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八、将第十四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十、将第十六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将“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
“被稽查人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十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其中的“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修改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二)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依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制定本条例”前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二)将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删去第三条第六项中的“从事”。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或其指定的代表”修改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其中的“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
公告(2016)14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风险,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对办税人员进行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四、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一)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办理;
(二)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五、办税人员在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办税人员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七、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时,还须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信息。
八、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仍可办理涉税事项。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需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办理身份信息的采集后,才能办理涉税事项。
九、其他事项
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