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讯第四十期
时间:2017-02-21 14:29:57 来源: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打印】 【字体:

  目   录

  【协会动态】

  我会承办“广交世界 共赢发展”暨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交流会

  黄裕坤副会长兼秘书长率队赴惠州、中山、珠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调研

  助推转型升级、加快企业发展论坛在佛山举行

  【信息视窗】

  省协会网站改版通知

  8月广东外贸进出口增长1.6% 

  【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加大帮扶企业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



  【协会动态】


我会承办“广交世界 共赢发展”暨共建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交流会


  2014年8月28日下午,“广交世界 共赢发展”暨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交流会在广州召开。外国驻穗总领馆官员、外国商协会代表和世界500强驻穗高管齐聚一堂,共商合作发展大计。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我会荣誉会长招玉芳女士、广东公共外交协会会长、我会荣誉会长汤炳权先生出席交流会并致辞,省口岸办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兼我会会长吴军先生出席了是次交流会。

  此次交流会由广东公共外交协会主办,我会及多家机构共同承办。交流会围绕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主题,以演讲分享和自由交流相结合的形式,促进中外政府官员、商协会、企业家的思想碰撞,推动广东与世界各国在经贸、科技、旅游、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招省长在致辞中代表省政府对这次活动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她指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传承古代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的友好往来传统,促进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广东作为我国海上丝绸之路的发祥地和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与世界各国尤其是海上丝绸之路国家的经贸、文化、旅游交往历来十分紧密,去年广东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贸易额达1550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总额的近15%;广东赴海上丝绸之路国家旅游的游客达436万人次,占全省出国游客的56%。当前推进广东与海上丝绸之路国家合作的时机大好、潜力巨大、前景广阔。我省将牢牢把握机遇,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全面加强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贸易、港口航运、海洋能源、科技创新、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全方位合作,不断提升互利互惠、共赢发展水平。

  汤炳权会长在致辞中代表广东公共外交协会向各位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和美好的祝福。他说,古老的海上丝绸之路一直是沟通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广东作为古代中国与外国贸易和文化交往海上通道的重要起点,在中外经贸、文化交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为广东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重要平台。广东将继续发扬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精神,抢抓机遇、拓展空间,发挥优势、积极作为,促进中外各国友好、和平、合作、共赢发展。

  交流会上,新加坡驻穗总领事罗德伟,马来西亚广东投资促进总商会会长拿督斯里林福山,埃中友好促进协会会长、阿拉伯驻华商会副主席哈仁姆·热克,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公共外交协会名誉副会长古润金,伟创力集团GAM运营总监史蒂文,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郑培双,广东国际商会副会长、广东省电脑商会会长陈芝华等先后作了主题发言。

  我会黄裕坤、杨勋、刘剑明、王暧亨、王观强、朱国基、陈英姿、黄应健、杨凯山、房晓晓等副会长及代表、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以及跨国公司高管等近150人出席本次交流盛会。


黄裕坤副会长兼秘书长率队赴惠州、

中山、珠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调研


  为加强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各市协会、重点会员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增进与各市协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吴军会长的指示和工作安排,由黄裕坤副会长兼秘书长率秘书处一行人员,于 8月12至8月20日期间分别到惠州、中山、珠海等市10家重点会员企业进行调研,本次调研的企业既有传统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也有高新科技企业,还有小微企业,行业包括:纺织制衣、电子科技、化工和保税业务等。

  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我省在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善的同时,优化投资软环境的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得到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充分肯定,大部分外资企业也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加大科研和高技术含量设备的投入,纺织型企业也从以前贴牌加工生产转型为自创服装品牌销售,大力拓展电子商务,进一步提升产品开发、销售等方面的竞争力,实现转型升级。但是,传统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突出,如中山侨光纺织有限公司面临招工难、人工成本的不断上升,加上周边民营小企业、小作坊的低价冲击和挖角行为, 使企业从原有8000多员工下滑到目前只有600多员工,目前企业面临难以为继的境地。

  我们还了解到我省在投资环境、社保征收、购买住房公积金、海关通关等方面企业普遍反映比较大的共性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期经济形势和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一)人民币汇率上升对出口型企业影响较大。

  南旋集团表示,人民币汇率上升对企业的订单价格影响达20%,企业接单时十分担心由于人民币汇率上升面导致订单亏损,希望能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

  (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对企业的影响也比较大。

  调研企业均表示劳动力成本上升较快,普通工人平均月薪达4-5千元(包食宿),有时还无法招收到足够的员工。企业还要通过投入大量资源来形成良好的居住、交通、娱乐、工作环境来挽留员工。

  (三)东南亚国家的进出口税较低,对在中国投资设厂的企业影响较大。

  南旋集团反映从中国出口纺织品到欧洲需要征收约13%税,然而从孟加拉出口纺织品到欧洲几乎免税;从中国出口纺织品到日本需要征收约11%税,然而从越南出口纺织品到日本免税,导致在中国设厂企业竞争力明显处于下风。希望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各国税收不同这一问题,为提高中国企业生产的纺织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减少有关税负。

  (四)用电问题。

  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反映企业生产用电需求较大,当地供电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近期企业扩大投资,增加产能,今年预计用电由去年6.5亿度上升到9亿度,但5月份因供电不足造成停电3天,导致企业损失约3亿多元,信誉损失无法估量。在外经贸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出口型企业保持正常生产,是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收费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

  (一)社保费上涨过快。

  惠州的调研企业均收到由市人社保局、地税局、社保基金管理局联合发出《惠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费率费基执行标准》,并要求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照外资企业的险种、费率、缴费基数上下限等,与今年六月份前所缴的基数对比,缴费总额升幅达69.6%。其中,公司负担的升幅为59.77%,个人(外市籍员工)缴费升幅为95.45%。

  鉴于当前加工贸易企业已在经受人民币汇率攀升、劳动力成本急剧增加,而市场对产品质量要求苛刻,制造商的利润已经跌至低谷等因素的严峻考验,如果大幅度调高社保上缴率,势必对企业造成雪上加霜。

  惠州市委、市政府于今年4月27日发出[2014]3号文“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即新28条)第一段就提出了“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减轻负担”。企业希望能按照今年六月份前的标准征收社保各项缴费,或给予一定的缓冲期,按比例逐步增加。

  (二)住房公积金问题。

  近期,惠州市外资企业接到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通知,纷纷强烈反映为全体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如: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接此通知后,公司高层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了公司董事会会议研究实施问题,针对公司员工大部分来自省外或省内的农民工,人员流动大,据调查员工本人意愿,90%员工表示不愿意为其购买,主要是他们不可能买房,出来打工到了一定年龄最终回老家安享晚年,因此难以实施,目前全公司近5万员工,到今年年底该公司新厂房落成后,将增加员工2万多人,共计有7万多员工,如强行全员购买,按最低工资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每年公司将增加1.4亿元费用,为合理保障员工权益,该公司建议按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或职务来分批购买比较切合实际,且增加的费用也容易消化。

  该公司还提到:2008年在洽谈到惠阳落户时,有关领导曾经有过口头承诺,惠州市的相关政策与深圳保持一致,甚至更为优惠。由于深圳市从未硬性要求过该公司在深圳的另一间分厂(员工约3万多人)缴交住房公积金,因此,该公司落户惠州这几年来,也一直未缴交过住房公积金。如今该公司在惠州的多个项目仍处于投资起步阶段,突然接到通知说要求全员缴交住房公积金,该公司高层感到难以理解,虽然如此,该公司仍然十分重视,并在公司内部开展了大量的员工思想调查摸底工作,绝大部分员工因为都不是本市户籍员工,均拒绝交纳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同意深圳公司先期为在厂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并已于8月初开户进行缴交。惠州厂根据深圳公司的做法,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报告,要求先为8年工龄以上的员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然要求必须全员缴交,为了体现该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根据惠州公司必须与深圳平衡关系的实际情况,经该公司研究决定,惠州公司将在深圳公司缴交标准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为在伯恩光学(惠州)有限公司工作6年以上的员工(约300多人)购买住房公积金。这批老员工思想工作容易做通,个人缴交部分容易接受。因此该公司先期为这批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后续工作和范围该公司将逐步推进。

  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以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前提,暂缓或暂停全员征收住房公积金做法,由企业循序渐进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

  三、通关手续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东京鋲兼(珠海保税区)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京鋲兼公司)主要从事仓储物流配送业务,负责产品的分拨、配送与简单加工工作,主要产品是螺丝、卡环、轴等通用件,同样的产品可以用于不同的机器上,不同客户所采用的名称与HS编码是不一样的。产品进境时并不知道具体用途和销售给什么客户。今年7月份,海关要求变更通关的操作方式,令企业无法操作。

  原企业出货报送方式是集中报关,东京鋲兼公司进境时以产品特性归类,如轴(73269019.00),出区时,在出区清单旁边用进境时名称,同时在旁边注明客户的名称,客户以东京鋲兼公司的出区清单与客户的手册制作进口报关单,商品名称大部分按用途归类,如轴,佳能公司归为84439990.90。

  现海关要求:客户产品的海关名称和编码进境,如轴,(84439990.90),出区时也以客户名称和编码报关,客户以东京鋲兼公司的出区清单与客户的进口报关单。

  希望海关能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仍对东京鋲兼公司按照以前的通关方式报关。


助推转型升级、加快企业发展论坛在佛山举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在粤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我会联合广东省信用研究会、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于9月16日下午在中企绿色总部__广佛基地举办“助推转型升级、加快企业发展”论坛活动。本次论坛主要围绕企业在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融资难、缺乏自主品牌和核心竞争力以及劳资关系管理与维护等问题,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支持,并答疑解难。

  受吴军会长委托,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调研员王峰到会并致辞,论坛由广东省信用研究会、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作商业保理政策解读与实务、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与解读、劳资关系难点与走向等主题演讲和分享,与会企业代表们纷纷表示参加此次论坛获益良多,尤其对信用融资商业保理和劳资关系难点与走向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深受与会者的欢迎和好评,并希望我会是后能多举办类似活动,会后代表们还参观考察了中企绿色总部__广佛基地投资环境。

  我会组织了25家会员企业及其他代表共130多人出席了本次论坛活动。



【信息视窗】


省协会网站改版通知

 为了帮助会员企业及时了解国家最新政策,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宣传国家外资政策,我会于2014年8月1日完成网络升级改版,升级改版后的网络内容更加丰富,尤其对国家即将实施新政策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或征询稿内容会及时在网站转发,敬请会员企业定期登录我会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同时也请会员企业向我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会更好地为广大会员企业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网址:

http://www.gdaefi.org.cn/

8月广东外贸进出口增长1.6%



据海关统计,2014年1-8月广东省外贸进出口4.02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下降11.7%,降幅比前7个月收窄1.9个百分点,同期全国增长0.6%,占同期全国外贸总值的23.7%。其中,出口2.4万亿元,下降8.2%,同期全国增长2.1%;进口1.62万亿元,下降16.5%,同期全国下降1.1%。以美元计价,前8个月广东省进出口6548.7亿美元,下降10.3%。其中,出口3914亿美元,下降6.7%;进口2634.7亿美元,下降15.1%。
海关统计显示,8月份,广东进出口5600.7亿元人民币,增长1.6%,自6月份起连续3个月保持增长。其中,出口3504.7亿元,增长7.1%,自5月份连续4个月保持增长;进口2096亿元,下降6.5%,降幅在6月收窄后连续2个月扩大。以美元计价, 8月份广东进出口909.9亿美元,增长1.7%。其中,出口569.5亿美元,增长7.3%;进口340.4亿美元,下降6.4%。
    1-8月,广东加工贸易进出口1.86万亿元,下降13.6%,但降幅近月在收窄,占同期广东省进出口总值的46.3%,其中:出口1.17万亿元,下降10.7%,进口6899.3亿元,下降18.2%。同期,广东省一般贸易进出口继续向好,进出口1.63万亿元,增长13.1%,占40.6%,其中:出口9562.4亿元,增长15.2%,进口6767.2亿元,增长10.2%。在相关鼓励措施的刺激下,以旅游购物出口为主的其他贸易进出口由1-6月的51.8亿元骤增至297.7亿元,激增107.1倍。此外,租赁贸易和外商投资进口设备增长迅猛,分别进出口103.8亿元和105.7亿元,增长90.9%和83.7%。
    进出口企业方面,1-8月,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2.24万亿元,下降6.1%,占同期广东省进出口总值的55.7%。去年前4个月同比基数过高的影响消除后,5-8月私营企业进出口呈现了两位数的增长,8月增长22.7%,1-8月进出口1.27万亿元,下降19.5%,比1-7月收窄4.5个百分点;同期,国有企业进出口3521.8亿元,下降4%;由于华为和中艺华海等大型集体企业的强劲增长,带动集体企业成为唯一增长的企业类型,进出口900.8亿元,大幅增长22%。
    双边贸易方面,1-8月,广东的主要贸易伙伴中除对欧盟(28国,下同)进出口8111.3亿元,增长8.9%以外,其余主要伙伴均为下降:对香港进出口8111.3亿元,大幅下降30.6%;对美国进出口4730.1亿元,下降1.4%;对东盟和日本分别进出口4038.6亿元和2701.3亿元,分别微降0.2%和0.6%,对韩国和台湾分别进出口2686.7亿元和2488.5亿元,分别下降10%和26.6%,降幅均比1-7月收窄。
    出口商品方面,1-8月,广东省机电产品出口1.62万亿元,下降11%,占广东省外贸出口总值的67.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与机电产品有交叉,下同)8514.2亿元,大幅下降21.9%,降幅继续收窄。同期,广东主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4779.4亿元,增幅由1-7月的8.7%扩大到11.6%,占19.9%,其中: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1362.1亿元,由下降转为增长3.4%;家具及其零件出口769.8亿元,增长16.7%,鞋类出口627.2亿元,增长6.9%,增幅均加大较快;纺织品出口472.7亿元,降幅继续收窄至2.2%;灯具和塑料制品分别出口437.9亿元和405.6亿元,大幅增长50.1%和23.5% ;箱包和玩具则分别出口352.1亿元和352亿元,增长17.9%和10.6%,除箱包增幅略回落外,其余均有不同程度的加大。此外,农产品出口316.1亿元,增长2.6%。
    海关人士认为,5月份以来,广东外贸形势开始好转,7月更创今年内月度新高,8月份单月规模仍保持在900亿美元之上。从7、8两个月看,广东在保持一般贸易良好增长的同时,其他贸易及租赁贸易等方面增长迅猛,余下4个月仍需继续采取有效手段,力争今年广东外贸实现增长目标。


  【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6号

(关于开展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以下简称广东地区海关)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平台、风险防控平台、专业审单平台和现场接单平台,形成涵盖广东地区海关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实现广东地区通关作业一体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9月22日起,首先在广东地区空运、海运口岸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陆路口岸启用此通关方式。

  二、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广东地区企业在广东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广东地区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三、取消广东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广东地区“一地注册、省内报关”。报关企业在广东地区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以在广东地区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四、广东地区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一份税款保函在广东地区海关互认通用。

  五、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七、广东地区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八、广东地区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舱单状态查询、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9日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二、退税的计算和办理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统称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三)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四)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退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以融资租赁方式离境时,海关不再签发退税证明联。  

  (五)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或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六)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有关定义  

  本通知所述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本通知所述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四、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五是切实加大排污费执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政策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2014年9月1日


  质检总局关于加大帮扶企业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


  2014年以来,我国外贸形势复杂严峻,下行压力加大,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任务更加繁重紧迫。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充分发挥质检职能,进一步加大帮扶企业力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少法检种类,激发外贸出口活力

  1.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出口商品检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少出口商品检验种类的要求,在2013年取消1551个HS编码出口商品检验的基础上,全部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机电产品、食品接触产品等222个HS编码商品。

  2.加强特殊工业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务院明确要求实施管理的出口危险化学品、高风险玩具和稀土等特殊工业产品,完善监管制度,保障质量安全。

  3.推进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管理方式改革。严格按照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法定检验检疫目录表,完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的科学性。

  二、加大整治力度,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

  4.开展专项检查。配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进出口环节检验检疫机构所属单位经营性服务和收费专项检查,摸清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情况,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坚决清理不合理收费。

  5.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的指导,加大对代理报检企业自律制度和代理报检行业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假借检验检疫名义多收费、乱收费。开展检疫处理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三、加强关检合作,全面推进“三个一”工作

  6.全面推进“三个一”工作。加强检验检疫与海关合作,2014年内在全国所有检验检疫机构和所有口岸(包括各类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面推行与海关一次申报(一次录入、分别申报)、一次查验(一次开箱、关检依法查验/检验检疫)、一次放行(关检联网核放、无纸化通关)的“三个一”工作。

  7.推动地方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加快建设口岸公共信息平台,推进“单一窗口”模式和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三互”合作机制,实现企业向口岸公共信息平台或窗口报送数据,各部门根据执法需要通过平台获取信息、实施监管,并向平台发放管理(放行)指令,由窗口统一放行。

  8.推进无纸化申报和通关。完善检验检疫申报制度,全面推行检验检疫电子申报,简化申报数据项目,减少随附单证种类。加强与海关合作,完善联网数据核查和信息反馈,加快实现通关单电子化,以电子通关单取代纸质通关单,力争2014年底前全面实行电子通关。对开展国际电子证书核查的,进一步推进相关检验检疫证书电子数据的交换与核销。

   四、围绕国家宏观大局,切实做好服务进口工作

  9.切实做好服务进口工作。服务国家宏观大局,积极支持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支持地方申报建设水果、肉类、粮食等进口检验检疫指定口岸,促进扩大资源性商品和消费品进口。加强与相关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谈判,加快风险评估、体系考察和检疫审批工作进度,扩大国内短缺资源进口。

  10.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对电子商务集货、备货进口的商品,实施“分类管理、便利进出”、“一次申报、分批核销”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对跨境电商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差别化管理,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五、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支持区域扩大对外开放

  11.不断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疫改革。在分线管理与协作、完善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实行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简化检验检疫申报单证、入境货物预检验、支持地方口岸公共信息平台和单一窗口建设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尽快推广到其他经济功能区和特殊区域。

  12.大力推动京津冀检验检疫一体化。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京津冀各检验检疫机构相关业务通报、通检、通放。在强化信用管理、分类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监管对象和产品,实行基于合格评定的多种放行模式。

  13.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渝新欧”铁路等国际运输通道建设。支持边境地区边境贸易发展。落实农业走出去战略,支持替代种植、境外农业开发的粮食等农产品进口。

  六、坚持以质取胜,促进出口商品提质增效

  14.促进提高出口竞争力。积极推荐符合条件企业对外注册,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出口。加快推进检测结果互认和认证认可国际互认。继续完善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制度,推进检验检疫窗口建设和集中查验建设,不断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通过退运调查、监督抽查、国外通报后续调查等手段,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增加AA级企业数量,予以更多通关便利。

  15.推动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进出口工业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促进出口产业提质增效。积极发挥健身器材、鞋类、轮胎、电光源等出口产业质量技术促进委员会的作用,推动提升出口商品质量水平。

  七、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积极应对贸易摩擦

  16.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积极开展对我主要出口市场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制修订情况的跟踪研究。加快建设行业性、专业性技术贸易措施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企业开展专题培训。

  17.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充分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不断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机制,利用WTO相关规则,加大对外交涉力度,做好贸易摩擦应对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工作,努力降低对我出口商品的影响。

  18.强化质检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质检双边磋商机制,指导企业合理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引导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自贸区优惠关税政策导向作用,推进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加强生态原产地保护,指导企业利用政策减免国外关税,助推商品扩大出口。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高度重视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紧密结合各地外贸发展实际,逐项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努力为外贸稳定增长作出应有贡献。

  国家质检总局

  2014年5月28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