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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吴军会长出席惠州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就职典礼暨2015春茗晚宴
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举行第六届理事会就职典礼
【信息视窗】
国务院新闻办就自贸试验区举行新闻发布会
【政策法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广东自贸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27
【会员天地】
PPG工业公司
【协会动态】
吴军会长出席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就职典礼暨2015春茗晚宴
3月24日下午,惠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就职典礼暨2015春茗晚宴在惠州市皇冠假日酒店隆重举行,旭日集团副董事长杨勋先生连任会长。省口岸办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兼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吴军应邀出席了本次就职典礼并致辞。出席本次活动的还有:惠州市政协主席、市委副书记陈训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陈仕其、市政府副市长王胜、香港驻粤办主任邓家禧,省商务厅副巡视员黄裕坤、惠州市有关领导、市直顾问部门领导,各县(区)领导,院校负责人及友好商(协)会分责人,以及理事会其他成员,企业会员代表等700多人。
就职典礼上,杨勋会长,香港驻粤办主任邓家禧先生,惠州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王胜,省口岸办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省外商协会会长吴军先生先后致辞。
吴军会长在致辞中首先对晚会的举行及新当选理事会全体成员表示热烈的祝贺! 吴军会长说:2014年全省外贸进出口6.61万亿元人民币,占同期全国外贸总值的25%。其中,出口3.97万亿元,增长0.5%,同期全国增长4.9%,占全国出口总值的27.6%;进口2.64万亿元,下降6.5%,同期全国下降0.6%,占全国进口总值的22%。以美元计价,2014年广东省进出口10767.3亿美元,下降1.4%。其中,出口6462.2亿美元,增长1.5%;进口4305.1亿美元,下降5.5%。 2014年1-11月,全省实际吸收外资金额247.03亿美元,同比增长4.87%,新批设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5373个,同比增长6.48%。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从全球经济形势来看,目前呈现国际经济缓慢复苏,国内稳中偏弱的格局,我们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构建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着力增创竞争新优势,深化商务领域改革,推进商务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全力完成好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下大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总抓手和核心战略抓好抓实,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举行第六届理事会就职典礼
中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就职典礼于2015年5月11日下午,在中山市希尔顿酒店隆重举行,中山市侨光集团有限公司王世民董事总经理当选本届理事会会长。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经济部部长陈翔先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主任邓家禧先生、原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国良先生、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煜荣先生、中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杨文龙先生、中山市政协副主席、市教育局局长刘传沛先生出席典礼现场,应邀出席典礼还有:香港工业总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厂商联合会、澳门归侨总会、香港中山社团联合会、澳门德国商会、澳门美国商会、澳门东盟国际商会、澳门台商联谊会、广东外商协会、广州外商协会、珠海外商协会、江门外商协会、惠州外商协会、河源外贸协会、中山市侨资商会、中山日本商工会、中山市台商协会等30余家商协会以及中山24镇区领导近500人到场祝贺!
主持人首先宣读了2015会员大会和第六届理事会选举结果,选举由民主表决的方式成功选举出了以王世民先生为会长的第六届理事会成员。随后王世民会长用铿锵有力的话语表达了他当选的感激和决心。王会长说,从澳门来中山设厂已30多年,中山饱含着外商投资企业的汗水、辉煌和梦想。外商投资企业不少是传统产业,曾经为世界顶级品牌加工制造,如今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面临挑战,协会工作任重而道远。王会长对协会的工作重点有着明确的指导思想。他表示,在新常态下,企业可与内地品牌企业合作发展,与之联盟。“谁先迎上转型升级,必能做大做强”。
随后,中山市商务局局长欧阳锦全先生代表市委市政府为新一届理事会和就职典礼致辞祝贺,并表达了殷切的期望。澳门特区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中山市政协委员、澳门中华总商会会董郑志强先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驻粤经贸办主任邓家禧先生先后为典礼致辞祝贺,就中山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合作和经贸往来、信息互通表示期待!
出席典礼的领导和嘉宾分别为新一届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并集体合影。各位领导、嘉宾和会长们在新一届常务副会长张锦雄先生慷慨激昂的祝酒辞中,手持红酒相互祝贺,拉开了晚会表演的帷幕。
佳肴美酒不胜收,浓情依依存心田。晚宴中到场嘉宾热情地把杯赏酒商盛举,留下了笑声,也留下了合作商机。
【信息视窗】
国务院新闻办就自贸试验区举行新闻发布会
4月20日,商务部联合广东、上海、天津、福建4省市就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4个自贸试验区的方案也同时公布。会上,广东自贸区备受关注,代表广东参加发布会的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表示,广东自贸试验区将准确把握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战略定位,将广东自贸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徐少华指出,批准在广东设立自贸试验区,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东的高度信任和殷切期望。广东将准确把握总体方案确定的战略定位,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着力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对接的营商环境,着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行政管理体制,着力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合作,着力促进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错位发展,不辜负中央的厚爱期望,不辜负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的历史使命。在回答记者关于如何加强粤港澳经济合作、发挥香港企业优势、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等问题时,他表示,香港、澳门在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对广东而言,港澳一直是广东扩大开放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港企在参与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优势十分明显。广东自贸试验区将致力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促进贸易便利化,提供就业便利,实现互利共赢发展。
三大片区将错位发展
立足创新之外,4个自贸试验区将各有侧重,共同服务国家战略。其中,正如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在发布会上所指出的,广东自贸试验区应立足于推动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合作,通过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打造区域发展综合服务试验区等,带动泛珠三角区域和内陆地区转型升级。
徐少华表示,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既要认真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的好成果、好机制,又要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广东自贸试验区将准确把握依托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战略定位,将广东自贸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其中,三大片区将错位发展:南沙片区重点面向世界先进发达国家,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前海蛇口片区重点推动粤港深度合作,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横琴片区重点推动粤澳深度合作,建设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和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载体。
试点内资企业清单管理
据悉,广东自贸试验区将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体系,加快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而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负面清单除了对外资适用外,广东还将探索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内资企业也实行投资项目清单管理。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批复广东省开展相关试点。”徐少华指出,这项改革将首先在自贸区开展,以达到与外资负面清单相互验证、相互推动、相互完善的目的,最终通过1-2年的努力,为全国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据介绍,广东自贸区将推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今后企业只用填一张单,就可以在网上同步传输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同时审核,高效完成通关手续,并将为离岸贸易、融资租赁、跨境电商、供应链管理等新型贸易业态创造更优的环境,在货物进出、贸易结汇等方面提供更便捷顺畅的通道,为全国贸易制度创新探索积累经验。
另外,广东自贸区将加快编制实施政府权责清单,做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项网上办理、政府效能网上监察,由政府主动提供“一网揽尽”的全方位服务。同时陆续下放省级经济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自主权和更高效的运转机制。
考虑设立港澳青年创业园
那么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如何加强与港澳的深度合作?香港、澳门企业在其中又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我给大家说三个‘60%’的比例。近年来,广东和港澳的进出口额占了全省进出口总额的60%,来源于港澳的投资占了全省外商在广东投资总额的60%,还有广东的企业联合港澳企业‘走出去’投资占了全省对外投资的60%以上。”徐少华说,这三个“60%”充分说明对广东而言,港澳一直是广东扩大开放的窗口、桥梁和纽带。
下一轮广东自贸试验区将致力于推动粤港澳的深度合作,同时要为港澳企业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投资发展带来更大的便利,进一步放宽投资的准入,对香港、澳门的企业进入这三个片区将进一步放宽准入的限制,使港澳投资者在准入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方面享受更低的门槛。
另外,广东自贸区还将为港澳提供就业方面的便利。据透露,广东考虑在三个片区设立港澳青年创业园,为港澳青年的创业项目提供孵化器等方面的支持;还将专门制定港澳人才认定办法,给予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更宽松的措施。
据悉,新设的自贸试验区复制了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并进一步提出了行政咨询体系、审管分离、审批归口的一些新的做法。扩展区域之后的上海自贸试验区也进一步推动了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的试点内容。
【政策法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贸试验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落实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相关要求,规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工作,现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商务部
2015年4月8日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以下统称投资实施)及合同章程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实施的时间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而言,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时间;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而言,涉及换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投资实施时间为企业营业执照换发时间,不涉及换发企业营业执照的,投资实施时间为变更事项发生时间。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事项的备案管理。
备案机构通过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开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事项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可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登录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和提交《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可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在线填报和提交《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 投资总额变更;
(二) 注册资本变更;
(三) 股权、合作权益变更或转让;
(四) 股权质押;
(五) 合并、分立;
(六) 经营范围变更;
(七) 经营期限变更;
(八) 提前终止;
(九) 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
(十)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十一)企业名称变更;
(十二)注册地址变更。
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第六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内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或自贸试验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迁入,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缴销《外商(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时承诺,申报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申报的投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后,备案机构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通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通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备案机构应即时在备案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并向受理平台共享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 收到备案完成通知后,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领取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外国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设立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变更申报表》;
(三)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登录备案系统,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第十三条 备案机构对自贸试验区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备案机构可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以及依法定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是否与填报的备案信息一致;是否按本办法规定填报年度报告;是否存在违反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经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备案机构应以书面通知责成其说明情况,并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备案机构应取消备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备案、登记及投资经营等活动中所形成的信息,以及备案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其诚信状况的信息,将纳入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共享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诚信信息。对于备案信息不实,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填报年度报告的,备案机构将把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诚信信息共享与公示不得含有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略)
2.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报表(略)
3. 中国(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
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积极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更好地贯彻“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简化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等制度。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积累更多经验,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
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海关间协作,实现跨地区海关互联互通、互认共享,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落实“三互”提高自贸试验区通关效率。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改革,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整合监管设施资源,推动共建共享共用。推进口岸部门综合执法试点。
(四)创新监管查验机制。
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五)创新加工贸易监管制度。
实行 “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一次备案,即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实施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保税核查和核销制度。支持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支持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横琴新区片区,下同)内企业利用超过监管年限的生产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促进区域内外企业联动发展。
(六)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畅通海关与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实施与国际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管理,便利企业境内外通关。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取消自贸试验区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
(七)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模式。创新担保方式,以企业为管理单元,探索建立与企业责、权、利和风险(或信用)等级相一致的征纳方式;依托关银信息互通,实现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涵盖所有涉税担保业务、所有通关现场的税收总担保制度。优化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实施。试行预归类决定全国互认。
(八)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情事,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引导企业守法诚信、规范经营,营造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良好环境。
二、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促进自贸试验区稳增长调结构
(九)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对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区域内企业更好地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
(十)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为综合保税区。支持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发展需要扩大面积。支持符合条件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措施,推进功能拓展和改革创新,促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多元化发展。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货物质押融资业务。
(十一)推动区内外联动发展。
推广保税货物区间结转监管模式,允许保税货物在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时,实行分送集报和企业自行运输。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完善自贸试验区内海关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区内外政策衔接,监管联动,服务高效。
三、支持新兴贸易业态发展,促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十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立海关监管系统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报关、纳税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模式,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支持开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研发设计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境内外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四)支持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品种。
(十五)支持开展保税展示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有效担保前提下,在本关区内开展区域外保税展示交易,促进粤港澳会展业合作。
(十六)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四、支持发挥区域产业优势,促进粤港澳深度合作
(十七)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发挥自贸试验区高端要素集聚优势,支持建立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建设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后续服务基地,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结算业务。
(十八)支持发展航运物流业。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支持建立自贸试验区与粤港澳海空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港澳游艇出入境监管新模式,为粤港、粤澳游艇出入境提供通关便利。支持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十九)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
支持承接服务外包,促进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业务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和营运中心。
(二十)创新粤港澳快速通关模式。
支持粤港澳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支持深港物流跨境快速通关。开展珠澳两地小商品快速通关模式试点,允许澳门小商品通过简化归类、汇总申报等快速通关模式进入横琴。
(二十一)支持横琴继续探索创新分线管理模式。
支持横琴继续探索创新“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为澳门单牌车辆进出横琴提供通关便利。
(二十二)推进粤港澳海关合作。
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推进建设统一高效、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粤港、粤澳海关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五、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自贸试验区贸易秩序公平公正
(二十三)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
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有效打击侵权违法行为。
(二十四)依法开展风险防控,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加强实际监管,有效防控风险,防止自贸试验区内渗入和滋生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信息载体。
(二十五)依法打击走私,维护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环境。
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运行特点,加强执法统一性和规范性,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确保安全高效管住,精、准、狠地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
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为规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核,便利企业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下称《审价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审定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不属于本公告管理范畴。
按照定价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详见附件1,下称《备案表》)。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
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
(二)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五、海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以结算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公式定价货物,在《备案表》中注明不符合公告第二条规定,按《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六、纳税义务人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在申报进口的同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七、经海关备案的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货物首次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地海关重新备案。海关自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结果。
八、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已备案的公式定价货物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并向海关提供确定货物完税价格所需的相关材料。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海关根据《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公式定价合同执行完毕后,海关实行总量核销。经核销发现实际进口数量与备案合同总量差异较大,超过备案商品溢短装合理范围的,海关应当按《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合同条款,并可视情作出重新估价的决定。
十二、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海关总署2006年11号公告规定向海关备案,公告实施后拟继续履行经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的,应当在公告实施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06年第1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
【会员天地】
PPG工业公司
PPG工业公司的愿景是通过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值得信赖的优质创新型可持续解决方案,保护和美化他们的产品和环境,进而成为全球领先的涂料公司。凭借其在创新、可持续发展与色彩方面的领导地位,PPG以多种形式帮助来自建筑、消费品、工业、交通运输等领域及其售后市场的客户提供附加价值以提升其产品的外观。PPG工业公司始建于1883年,总部设在美国匹兹堡市,在全球近70个国家设有生产基地及附属机构。据财报,2014年公司全球净销售额154亿美金。PPG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PPG)。
PPG积极参与所在国家和社区的政府事务。在亚太地区,公司与地方政府展开合作,致力于解决绿色建筑、环境保护、人力培训等对当地社区具有深远影响的问题。在社区责任方面,PPG建立了完善的沟通体系,发展并维护与主要社区机构、政府机构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良好双向沟通机制。
在公司经营所在的每一个社区,PPG都致力于通过PPG基金会、公司全球慈善捐助项目以及丰富的社区服务和志愿者项目,努力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PPG 积极支持反映公司和员工利益及价值的项目,评估项目对社区的影响,努力满足社区需求。自2009年以来,曾四度荣获“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特别大奖”。
更多讯息,敬请浏览www.ppg.com或china.ppg.com,并关注PPG Twitter @PPGIndustries。
PPG的主要产品分类:
高性能涂料
航空材料领先的航空玻璃、密封胶及涂料的生产商、电控变色窗系统、表面解决方案、包装以及化学品管理服务的供应商,为商用、军用、支线飞机以及通用航空业的原始设备制造商和维修商提供最新技术和解决方案。还为军事装备市场提供透明装甲产品。
建筑涂料PPG为家居业主和专业人士提供高质量油漆和着色剂已经远超过100年。PPG的民用、商用以及工业用油漆品牌可为全球的消费者、设计师、油漆承包商、物业经理、开发商和建筑师提供大量选择以满足丰富多彩的需求。
汽车修补漆生产和销售全系列的汽车修补漆并提供相关服务,适用于乘用车和商业运输车队的维修翻新。还提供轻工业涂料和特种标牌涂料。
防护及船舶涂料为船舶、基础设施、石油化工、海洋平台、能源等行业提供耐腐蚀、强化设施外观的涂料,是该领域的领先供应商。
工业涂料
汽车原厂涂料全球领先的汽车、商用车、仪表及内饰用涂料、特殊产品以及服务的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电泳漆、中涂、底漆、清漆、液态施工隔音涂料。车厢耐磨涂料、预处理化学品、胶粘剂和密封胶。
工业涂料生产各类工业涂料,用于家电、农用和建筑机械、消费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民用和商用建筑、木地板、细木工(门窗等)及其他工业品等。
包装涂料为全球的饮料、食品、一般包装流水线和特殊包装行业提供涂料、油墨、化合物,以及金属和塑料容器的预处理化学品和润滑剂。几十年来,我们的研发专家不断创造涂层方案,产品几乎应用于饮料、食品、化妆品,个人护理、药物、颜料及化工领域的每一个最终用户。
特殊涂料及特种材料生产光学单体和镀膜,包括CR-39®, TRIVEX®与TRIBRID®镜片材料、光致变色剂。还生产Universal Display磷光OLED (UniversalPHOLED®)材料;用于轮胎、电池隔膜和其他用途的无形沉淀二氧化硅;用于无线射频识别(RFID)标签和商标、电子护照、驾驶执照和身份证、功能膜的TESLIN®基材。
玻璃
玻璃纤维生产用于热固性和热塑性复合材料的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广泛应用于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和消费品等领域;还提供用于电子印刷电路板和其他特殊应用的玻璃纤维。
平板玻璃主要生产用于商用住宅和建筑的平板玻璃及镀膜玻璃产品,也可应用于太阳能、家电、镜子和交通运输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