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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在东莞隆重召开
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举行第八届会员大会暨第八届理事会就职典礼
黄裕坤副会长出席2016「第十五届」香港珠三角工商界合作交流会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九次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6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办公会暨五届三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发布会在北京召开
【经贸视窗】
2016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成功举办
【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会长新春寄语
灵猴辞旧岁,金鸡迎新春。在此美好的时刻,我谨代表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向广大会员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美好的祝福!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和配合省外商协会工作的会员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展望2017年,中国共产党将召开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2017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我们要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至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我们要支持香港、澳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动摇、不走样、不变形。我们要坚持“九二共识”共同政治基础,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不懈努力。我们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共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一如既往、全心全意、求实务实、细致周全地为广大会员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真诚希望广大会员企业克服困难,加快转型升级,携手同心,把企业做大做强,共建幸福广东、和谐广东。
恭祝全体会员企业在新的一年里大展鸿图、生意兴隆、事业兴旺、万事胜意!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
吴 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
【协会动态】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
在东莞隆重召开
2016年 10月27日,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在东莞松山湖凯悦大酒店召开。广东省商务厅郑建荣厅长出席了大会并致辞,广东省口岸办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省协会会长吴军先生出席了大会并作省外商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工作报告;出席本次理事会的副会长有梁伟浩、刘剑明、邓祐才、郭小慧、王暖亨、余锋光、冯广森、赵振邦、王观强以及理事会全体成员、部分会员企业代表等。顾问单位有:省外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台办、省侨办、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旅游局等领导和代表,各地市外商协会负责人等近200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省外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裕坤先生主持。
郑建荣厅长在致辞中首先充分肯定了省外商协会为会员企业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并对广大外商为广东经济的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郑厅长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广东省的经济形势情况,表示广东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外商们的支持,要求省外商协会一如既往的做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吴军会长作了《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工作报告》,总结了两多年来省外商协会在省政府和省商务厅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全体理事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为广大会员企业做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与会代表们的充分肯定。梁伟浩副会长作了《关于省外商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财务报告》,黄裕坤副会长兼秘书长通报了《关于增补和变更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员的情况》并在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本次大会,得到了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同时也得到了刘剑明副会长独家赞助大会礼品和晚宴茶缘.钧客国康白酒,在此致以衷心的感谢!
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举行第八届会员大会
暨第八届理事会就职典礼
11月25日,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珠海市新骏景万豪酒店举行了第八届会员大会暨第八届理事会就职典礼。珠海保税区摩天宇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柏海格先生当选为珠海外商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会长。珠海市人民政府王庆利副市长出席大会并致辞;出席本次活动的还有:市政协副主席熊豪品先生以及天威控股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摩天宇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佳能珠海有限公司、伟创力珠海工业园等珠海市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负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会员企业代表等。
受吴军会长委托,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郭秋玲副秘书长也应邀出席了本次大会并致辞。郭秋玲副秘书长在致辞中首先对新当选的柏海格会长以及全体理事会成员表示热烈的祝贺!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自1989年成立以来,在历任会长的带领下,始终坚持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充分利用协会的各项服务平台,在宣传政策法规、加强政企沟通、促进会员之间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构建和谐珠海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希望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柏海格会长的领导下,继续秉承“精干、高效、真诚、务实”的理念,继续发挥“外商代言人”角色,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广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任会长柏海格先生在就职典礼上表示,自己将在历任会长和历届理事会打下的良好基础上,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积极进取,凝聚会员,同时,推动会员之间的产业合作,促进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合作,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使协会发展更上一层楼。
王庆利副市长在致辞中说:近年来,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下,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迎难而上,与珠海人民携手相扶,共克时艰,将协会功能提升到新的高度。希望外商协会和各位企业家增强定力、抓住机遇,在珠海新一轮大发展中再攀事业高峰。
致辞完毕后,王庆利副市长分别为新当选的第八届理事会柏海格会长以及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成员颁发了证书。
黄裕坤副会长出席2016「第十五届」香港珠三角
工商界合作交流会
香港工业总会、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及珠三角工业协会于2016年12月9日在深圳市五洲宾馆隆重举办2016「第十五届」香港珠三角工商界合作交流会,本届合作交流会以“科技成就未来、深港合作共”为主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梁振英,中共广东省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马兴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深圳市市长许勤,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裕坤等省市领导出席了本次合作交流会,香港工业总会主席郑文聪、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主席林宣武、珠三角工业协会主席郭振华等以及粤港工商界代表近千人出席活动。梁振英行政长官、许勤市长等领导分别在会上致辞。
梁振英出任特首后已连续五次参加合作交流会。梁振英表示,港深两地更紧密合作有利于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他说,规划香港未来发展,加强与深圳合作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港深紧紧相邻,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前景令人振奋。希望两地继续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加快拓展金融、科技创新等领域合作,共同写好港深合作大文章,祝愿香港和珠三角的合作更上一层楼。
香港珠三角工商界合作交流会每年轮流在珠三角各城市举行,已成为粤港工商界联系友谊、交流心得、寻求合作的平台。会上,香港工业总会与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明年的第十六届香港珠三角工商界合作交流会将在东莞市举办。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九次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
2016年12月13日,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九次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一、总结今年工作,交流利用外资情况,分析新形势下,外商投资的新趋势和新动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全球化中如何做好“引智”、“引资”工作。二、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探讨协会今后的发展方向。
中国外资协会会长陈德铭出席会议并与地方外资协会代表围绕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中国外资协会常务副会长邵祥林主持会议并代表中国外资协会发言。来自全国20个地方外资协会的36位代表出席会议。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裕坤出席了会议并在会上介绍了我会的有关情况。
2016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办公会
暨五届三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
12月14日上午,2016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办公会暨五届三次理事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通过了中国外资协会邵祥林常务副会长所作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工作报告》、《关于调整企业副会长的情况说明》和《关于增补和调整常务理事的情况说明》。
商务部条法司派员到会作了题为《积极推进商务法律工作,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政策讲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陈德铭、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出席会议并讲话。
与会代表肯定了协会2016年工作,对协会2017年的工作和发展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当前全球化面临挑战和中国政府对“引智”和“引资”工作的部署,就如何更好地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和改善投资环境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会议由中国外资协会副会长李玲主持,协会企业副会长、地方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代表等120余人参加了会议。我会黄裕坤副会长兼秘书长代表吴军会长出席了会议。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优秀案例发布会在北京召开
12月14日下午,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办、《WTO经济导刊》承办的“2016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发布会”在北京召开。来自56家外商投资企业、5家媒体的代表和各地方外资协会负责人共101人参加会议,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裕坤出席了会议。发布会由李玲副会长主持。54家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61个社会责任实践案例分别入选“发展战略贡献、合作好伙伴、客户好朋友、员工好雇主、环境好使者、社区好邻居”六个类别的优秀案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陈德铭出席发布会并与常务副会长邵祥林一起为入选优秀案例的外资企业颁发奖牌。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李玲和《WTO经济导刊》社长于志宏分别作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征集及评审工作报告”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优秀实践指数报告”。
来自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美国高通公司、SAP公司、沃尔沃集团的四家外资企业代表进行了主题为“践行‘五好’责任,塑造责任领导力”的对话。
【经贸视窗】
2016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博览会成功举办
10月27日至30日,2016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简称“海丝博览会”)成功举办。
10月27日上午,海丝博览会在东莞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隆重开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慎海雄,海丝博览会组委会主任、副省长何忠友,密克罗尼西亚副总统尤斯沃•乔治,瓦努阿图副总理乔•纳图曼,泰国前副总理、泰中友好协会会长功•塔帕朗西等1000多名国内外嘉宾出席了开馆仪式。省口岸办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省协会会长吴军主持开馆仪式。
28日,海丝博览会主题论坛——产能合作与创新发展高端论坛高端论坛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成功举办。朱小丹、任学锋、何忠友等省领导同志及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副总统尤斯沃•乔治、瓦努阿图副总理乔•纳图曼等800多位中外嘉宾应邀参加高端论坛主题大会。朱小丹省长代表省委省政府致辞,泰国前政要阿披实•维乍集瓦、尼泊尔前总理巴布拉姆•巴特拉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副行长兼首席行政官吴洛基等境外政要嘉宾围绕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与创新发展发表演讲。省商务厅厅长郑建荣、省口岸办主任、省商务厅副厅长兼省外商协会会长吴军陪同省领导出席并会见了前来参会的境外政要嘉宾。
展会期间,省商务厅还主办了沙特专题投资推介会、协办了海丝国际智库论坛暨东盟战略合作论坛。围绕如何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沙特及东盟的投资政策、发展合作机制创新及优势互补,广东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与沙特及东盟科技合作与创新发展经验分享等话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会议研讨氛围浓厚,反响热烈,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本届海丝博览会是第三届,在前两年成功办展的基础上,海丝博览会的国际知名度日益增强,品牌效应日渐彰显。本届海丝博览会展会展出面积约7万平方米,共吸引国内外1526家企业参展,展位2626个;参展和采购的境外国家和地区数达73个,52个国家和地区参展,设39个具有异域风情的国家(地区)馆,展示沿线国家的产业特色;11名外国部长级官员以及亚投行、丝路基金、安曼工商会、苏瓦商会、伊朗中国商会、英国利物浦商会、泰中经济协会等58个重点商协会或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了开馆仪式和主题论坛。展会四天共吸引23.8万人次入场观展采购,比上届增长120%,其中专业采购商2.8万人次,比上届增长31.5%。共达成各类签约项目700个,涉及签约资金2068亿元,比上届增长2.5%。
本届海丝博览会共有来自国内外的200多位媒体记者参与报道,其中来自境外的媒体有近30家。在境外路演、新闻发布会、开馆仪式、主题论坛等展会重要活动中,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中央电视台、南方日报、东莞日报、广东卫视、凤凰卫视、东盟卫视、新加坡联合早报等传统主流媒体和境外主流媒体等第一时间给予关注报道。展会期间,组委会对参展商进行了调查问卷,结果显示:93%的受访者对本次海丝博览会表示满意;89%的受访者表示会继续参加2017海丝博览会。
【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
(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二)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三)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四、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五、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在信息化系统上线前,暂用纸质账册进行管理(见附件)。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出境加工合同;
(二)生产工艺说明;
(三)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
(四)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账册核销期为1年。
七、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时,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还应如实申报使用境外料件的数量、金额。账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账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八、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企业应按下列方式进行申报:
(一)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待信息化系统完善后,在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二)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商品编号栏目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一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个商品项填报,其中一项申报所含原出口货物价值,商品数量填写复进口货物实际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商品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待信息化系统完善后,在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九、出境加工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有关规定,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十、出境加工货物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需退运的,企业应按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有关规定,在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出境加工货物超过退运期限或账册核销周期再复运进境的,企业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十一、出境加工账册按以下方式进行核销:
(一)出境加工账册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
(二)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三)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
(四)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
十二、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开展稽核查,企业应给予配合。
十三、本公告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开展的出境加工试点业务,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试点企业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可在2018年12月1日前继续将原出境加工合同执行完毕,过渡期内不再设立新的出境加工账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8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委内加工,是指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委内加工货物是指委内加工用料件(包括来自境内区域外的非保税料件和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
二、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开展委内加工的,适用本公告: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区域内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区域内企业开展委内加工业务,应设立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委内加工货物应当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四、委内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域外企业提供,若需使用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报备。
五、委内加工用料件由境内(区域外)入区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六、由境内(区域外)入区的委内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企业应当提供担保,具体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七、委内加工成品运回境内(区域外)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委内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分列商品项申报。委内加工成品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加工增值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栏目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与编码填报。
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商品名称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填报。
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应当以区域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内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等。
八、由境内(区域外)入区的委内加工剩余料件运回境内(区域外)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九、对委内加工所需使用的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并由主管海关核增账册;对委内加工已耗用的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并由主管海关核减账册。
十、在自境内进出区申报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的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栏目。
十一、委内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等应当运回境内(区域外)。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
十二、区域内企业应当根据电子底账和申报数据定期向主管海关办理账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25日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退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三、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通知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通知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通知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通知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同时废止。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