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开展活动,更好地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协会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水平,特设立“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青年企业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委会)。本工作委员会是经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批准,由省协会会员企业中的青年企业家联合组成的社会中介组织。青委会隶属省协会,是省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 青委会在省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青委会定期向省协会通报活动情况,并将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工作上报省协会。
第三条 青委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省协会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并宣传国家、广东对外开放和吸收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介绍广东的投资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会员之间的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四条 本青委会在省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主要工作是:
(一)及时通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宣传广东对外开放和吸收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加强青委会成员之间的联谊与交流,促进青委会成员了解世情、国情、商情;进行青委会中台港澳人士的爱国主义教育;
(三)组织青委会成员开展与海内外各友好团体的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传递有关本行业国际、国内市场信息,组织企业交流经营管理经验;
(四)组织开展青年企业家的沙龙活动,加强沟通,促进合作。展示外国、台港澳青年企业家的形象,提高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第五条 青委会办公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1503房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凡省协会的会员企业,如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经申请均可成为青委会委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青委会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
(二)热心支持、积极参与青委会的各项活动;
(三)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本会会员的直系亲属可以由会员本人推荐为会员,在本会会员企业任职高管的,经会员推荐可以加入青委会;
(五)凡是在广东投资,承认本会章程的青年,由本会1名以上会员或各市协会推荐可加入青委会。
第八条 青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青委会所提供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青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有权申请退出青委会。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支持青委会的工作,执行青委会的决议,承担青委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青委会合法的权益,积极参加青委会开展的会务活动;
(三)青委会成员之间加强联系,沟通信息;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加入或退出青委会,应书面通知青委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青委会委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青委会开展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一条 青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青委会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在省协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和修改青委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青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
(三)审议和批准青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青委会的重大事项。
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青委会内设秘书一名。秘书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青委会安排的工作。
青委会秘书的职权是:
(一)遵守省协会章程,执行青委会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根据青委会工作安排,拟定工作计划。
(三)每年向省协会上报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和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青委会从委员中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一人。任期与省协会当届理事会届期年限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青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青委会办公会议和青委会委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对省协会章程的遵守情况;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处理青委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五)根据需要临时召开青委会办公会议。
青委会副主任、秘书协助青委会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青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权,由委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
第五章 运 作 机 制
第十六条 青委会在省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青委会需要维护省协会的统一和团结,自觉接受省协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青委会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和办公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之前主动取得省协会的支持和协助。及时向省协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反映会员企业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青委会开展活动时按国家规定使用全称。青委会在行文时,暂时使用省协会印章。
第十九条 青委会经省协会授权,参加国家和省相关商协会开展的活动;在活动结束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及时向省协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青委会所收取的会员会费属于省协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青委会发展的会员属于省协会会员。青委会相关证书由省协会统一印制。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青委会经费来源,需上交省协会统一管理,由省协会统筹安排支出:
(一)委员企业缴纳会费;
(二)接受企业和社会的捐赠赞助;
(三)委员捐助形成的委员会基金;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青委会经费用于:
(一)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四条 青委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青委会的解散由青委会秘书提出方案,青委会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经省协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青委会秘书拟定和提出修改方案,经青委会委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省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青年企业家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省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