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会讯
协会会讯
会讯第二十八期
2010-7-28

 

目 录

 

【协会动态】

“扶贫济困日”倡议书及关于开展“扶贫济困日”活动的有关说明

加强粤港合作,推进‘双转移’政策推介会成功召开

吴军会长赴深圳考察华南城项目并参加港商内销经验交流联谊活动

吴军会长率广东外经贸分团随省党政代表团赴江西、福建考察暨开拓市场

恒生珠三角环保大奖活动(广州站)推广午餐会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荣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

【信息视窗】

第二届广东外博会成交539亿元 增幅近6%

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摘要)

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摘要)

【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会员天地】

广州奥图弹簧有限公司

 


【协会动态】

“扶贫济困日”倡议书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为弘扬中华民族“献爱心、济贫困”的传统美德,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济困活动,激发全社会先富帮助后富、走共同富裕道路的责任意识,帮助我省城乡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尽快脱贫致富,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起每年630日确定为“广东扶贫济困日”,省委省政府将于今年首个“扶贫济困日”统一开展全省性的扶贫济困活动,活动主题是“扶贫济困,共建和谐”。

为此,广东省外经贸厅及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共同倡议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弘扬“献爱心、济贫困”精神,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活动,伸出援助之手,倾注一片真情,献上一颗爱心,让那些在困难中的人们早日感受温暖,早日摆脱困境,早日改变命运。

目前,在我省仍然有3409个村70万户300多万人年收入低于1500元,还有200多万户农民居住在危房和茅草房中。在那里,孩子们每天要翻山越岭步行很长一段山路去上学,有的温饱都难以保障,上学只能是梦想;在那里,简陋的校舍随时可能在狂风暴雨中倒塌,孩子们的安危系于一旦;在那里,生病是一件多么奢侈的事,很多贫困家庭因为一场最简单的疾病而遭受着病痛的折磨……他们亟需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聚集社会力量,扶贫济困,为贫弱群体排忧解难,为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筹集善款,也是全社会共同的愿望。我们真诚地呼吁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伸出你们的援助之手,施爱于人,奉献你们的一片爱心。

    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历来十分热心公益,无论是奉献大爱支援汶川、玉树等地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还是齐心协力帮助西南人民抗击旱灾,都有大批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踊跃捐赠,全省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单位捐款捐物超过1.2亿元,充分展现了广东的外商投资企业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困难群众的深情厚谊,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高度评价。

爱心无止境,慈善见真情!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善举,捐款不分多少,善举不分先后。我们相信,你们出自心灵深处的爱心与奉献,将会化作一缕缕温暖的阳光,让赢弱者不再孤独,让贫困者不再无助,让他们在世间上亦能共享快乐、团结、仁爱、慈善、和谐的文明成果。你们的深情厚意,将会赢得受助者的感激和社会大众的尊敬!

 

 

          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00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扶贫济困日”活动的有关说明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做好我省“扶贫济困日”活动,让企业对“扶贫济困日”活动有充分的认识,特说明如下:

一、为弘扬扶贫济困、和谐互助的精神,省政府将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授予年度扶贫济困先进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予以通报表彰;专项捐建项目可以捐建单位或捐建者的名字命名。因此请各企业在捐赠后填妥后附回执传真到省外商协会,以便统一上报省政府。

二、除省政府表彰的企业外,其他捐赠企业省外经贸厅和省外商协会也会统一给予表彰和通报。

三、募集的善款,将用于改善贫苦地区的生产生活、兴教助学、医疗卫生、危房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将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将其捐赠款项或物品安排到所指定的项目或希望帮扶的贫困村,并欢迎捐赠者到实地考察、检查。

四、省慈善总会、省扶贫基金会和各市慈善会负责善款、善物的接受、管理,每笔捐款由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省慈善总会、省扶贫基金会和各市慈善会向捐赠者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者凭专用收据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粤委办发电[2010]118号文)

五、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将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募集款物的审计监督。全省的募捐情况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活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议省直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省慈善总会、省扶贫基金会进行捐赠,各市企业可到本市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进行捐赠,也可直接向省慈善总会、省扶贫基金会捐赠。

 

附:省慈善总会、省扶贫基金会有关资料

1、开户单位:广东省慈善总会;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越华路支行;账号:121802516010000 523(人民币),121802711130000  020(港币),121802711130000 020(美元)

联系电话:020-8337500283327771

2、开户单位: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应元路支行;账号:101004516010001451

联系电话:020-831337368313373783133738

 

 

认 捐 回 执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捐赠内容(善款金额/善物名称、数量、价值)

 

(捐款的企业,请连同捐款汇款单或捐赠收据传真到020-87363687,联系人:陈烁  电话:020-87374574

 

加强粤港合作,推进‘双转移’政策推介会成功召开

 

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荣誉会长汤炳权121率领省政府有关部门赴香港,出席由12个省政府部门及香港商会联合举办的「加强粤港合作,推进『双转移』政策推介会」,参加推介会有近500名香港工商界代表。会上介绍了省内各地工业转移园情况、投资政策及社保政策。

是次推介会由广东省政协港澳台委员会、香港广东各级政协委员联谊会、香港广东社团总会及广东外商公会主办,香港贸发局、广东省贸促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及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协办。中联办副主任黎桂康、香港贸易发展局总裁林天福、全国政协常委陈永棋、余国春,全国人大代表、我会名誉会长霍震寰,全国政协委员王国强、刘宇新,我会部份会员企业代表也出席了本次推介会。

       广东省政协副主席汤炳权在会上指出,去年香港政协委员及各大商会都组团考察过广东,亲自了解「双转移」政策,获省委书记汪洋会见和发表重要讲话。但由于香港投资者对「双转移」政策仍有疑虑,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组织来港,向香港工商企业详细及全面介绍有关政策,希望本港工商企业抓住有利时机到广东投资创业,使「双转移」政策取得更大的实效,也使自身企业实现更大的发展,共创粤港合作双赢局面。

        湛江市委书记陈耀光到会介绍湛江发展机遇和投资商机,并见证市政府与香港四洲集团合作签约仪式。四洲集团主席、香港广东各级政协委员联谊会首席会长戴德丰指出,去年率团考察过广东各市,更加坚定在广东的投资信心。去年11月考察湛江后,戴会长觉得当地经济发展好,决定在此投资建设四洲食品城,藉此带动内需,推动农村消费。他希望让更多港企在了解「双转移」政策后,抓住机遇到广东投资创业。香港四洲集团现场与湛江市签订投资意向书,计划在当地兴建食品城。

        推介会由广东省政协港澳台委员会主任喻军主持,会上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亚明介绍《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孙鮀生介绍省产业转移园情况;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林应武介绍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我会会长吴军介绍广东省有关投资政策等。

 

 

吴军会长赴深圳考察华南城项目

并参加港商内销经验交流联谊活动

为深入挖掘我省港资企业转型升级尤其是拓展内销市场方面的好经验做法,331,吴军会长率省外经贸厅加工贸易处、协会有关人员考察了深圳市华南城项目,并出席了港商内销经验交流和联谊活动。

上午,吴军会长率队考察了华南城项目。他指出,近年来港商在开拓内销市场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华南城项目就是其中的典型,为我省广大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业务积累了宝贵经验。华南城项目这种由服务型企业搭台、生产型企业唱戏的做法,很好地解决了当前大部分港资企业在开拓国内市场时缺品牌、缺渠道、缺经验、缺资金等现实问题,为这部分企业由委托加工生产转向独立自主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公共平台和强有力的支撑。

下午,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在深圳华侨城共同举办了以“促内销、觅新机”为主题的港商内销经验交流会。香港工业总会深圳分部主席郭振华先生等40余名香港企业家代表出席了会议。会上,我会常务理事、深圳市安兴纸业集团姚锦东女士介绍了所在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成功经验和具体做法。吴军会长作了内销政策专题宣讲。他指出,新形势下港资企业充分把握两个市场、加快转型升级既是国内外市场变化和环保标准要求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中外贸易摩擦加剧,出口困难重重,给广大港资企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但也为港资企业适时开拓大陆这个世界最大的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港资企业转型升级,近期出台了不少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如简化港资企业开展内销业务相关审批手续、创造“外博会”等优质营销平台、便利企业内销融资和加强资金扶持力度等。吴军会长对这些政策措施进行了简要介绍,受到与会代表的热烈欢迎和一致好评。

晚上,香港工业总会举办了联谊酒会。香港工业总会主席孙启烈先生、商务部驻深特派办特派员傅艳女士、吴军会长、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廖军文先生、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彭韶麟先生及下午参会代表出席了酒会。


吴军会长率广东外经贸分团随省党政代表团

赴江西、福建考察暨开拓市场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组团要求,由省外经贸厅组织外经贸分团参加江西、福建考察暨开拓市场活动,我会组织了部份会员企业参加本次活动。419-22日,吴军会长任省经贸代表团的副团长,外资管理处黄裕坤处长任副秘书长,率领我省30家外资企业共35名企业代表组成外经贸分团参加本次活动。

419下午,吴军副厅长率团首先在江西南昌出席了广东产品江西行启动暨粤赣经贸合作项目签约仪式,随后进行粤赣企业家对接洽谈。421,在福建福州出席了广东产品福建行启动暨广东名优产品展开馆仪式,随后进行粤闽企业家对接洽谈。最后根据活动安排考察了海西经济区。

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率领的党政代表团以及经贸代表团企业代表共800多人出席了这次活动。代表团认真学习借鉴江西、福建两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举措、新经验,进一步加强广东与泛珠三角地区特别是与江西、福建的交流与合作。

据了解,经贸代表团一共收到了189个申报项目,投资贸易总金额326.26亿元。实业投资项目和商贸流通领域项目是两省合作投资的重点,合同金额分别占项目总金额的54.6%45.07%

 

恒生珠三角环保大奖活动(广州站)推广午餐会

由恒生银行、香港工业总会共同主办的2009/10年度恒生珠三角环保大奖已正式展开。此大奖目的是鼓励在香港及珠三角从事制造业(包括运输物流)的公司推行环保措施,以及嘉许有出色表现的企业。去年,该活动共有123家企业参与,并承诺推行了400个环保项目。恒生珠三角环保大奖2005年推出以来,企业反应热烈。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应主办方邀请首次作为活动的支持机构,积极响应国家低碳经济节能减排的号召,广泛邀请我会符合资格的会员企业报名参加恒生珠三角环保大奖活动,为会员企业从活动中广结良师益伴,让企业发展锦上添花。

本年度以绿色科技发展工业为主题的恒生珠三角环保大奖活动推广午餐会(广州站)在622日上午在广州建国酒店四楼举行,活动以讲座形式进行,目的是让厂商及中小企业学习最新的环保科技,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及条例,协助及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以便更有效地推行环保方案,我会邀请了十几位会员企业参加了本次午餐会,会员部陈江和洪波代表省协会秘书处参加了本次活动。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荣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被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这次受到表彰的全国共有595个(其中广东28个)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表彰其遵纪守法,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公信度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立20多年来,在省外经贸厅的直接领导下,在各会员的大力支持下,作为政府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积极宣传外商投资政策法规、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在宣传广东投资环境、扩大我省对外影响、吸引外商来粤投资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在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与沟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利用外资各项政策法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政府和企业的普遍肯定和认可。

【信息视窗】

 

第二届广东外博会成交539亿元 增幅近6%

618,第二届广东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简称外博会)开幕式在东莞市隆重举行。省长黄华华出席开幕式并宣布第二届广东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开幕,副省长万庆良在开幕式上讲话,省政协副主席徐尚武出席了开幕式,商务部商贸服务司王德生副司长致辞。开幕式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晓捷主持。

万庆良指出,举办广东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内外经贸科学发展的创新之举,是与广大外商投资企业携手共进、共谋长远发展的务实之措。去年,广东已经成功举办了首届外博会,为广大外资企业特别是加工贸易企业搭建起开拓内销市场的新平台,为我省应对危机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万庆良强调,当前,广东正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力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外博会在服务扩大内需、推动外经贸战略转型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第二届外博会得到了特别支持单位商务部的全面指导和30多个协办机构的大力支持,汇集了1000多家广东外资企业参展,共展出家电、电子、服装、玩具、食品等8大类、过万种优质商品,规格高、规模大、品种多、质量优。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省市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海内外客商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要把外博会打造成为广东外资企业优质产品内销的贸易平台、外资企业与国内流通企业对接的交流平台、外资企业展示产品形象的宣传平台,为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和广东外向型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开幕式上,举行了有168对参展商、采购商参加的现场采购签约活动,签约总金额达358亿元。各大型采购商均派出所有买手到一楼参展区与八大行业参展商进行洽谈对接,收获颇丰。其中沃尔玛派出40多名买手与约500家卖家进行洽谈,并与约30%企业达成了协议;特易购派出所有买手通过主动洽谈和在展位上接待,共与约500家企业建立联系,并达成了2000多万的采购意向。

  据参展商反映,本届外博会为广大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参展企业的准备更充分、更认真;展会的管理更严格,减少了会虫的出现;会场管理和安保严格,秩序良好;展会配套活动丰富多样,很好的满足了企业的需求。

为期3天的第二届广东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620落下帷幕。本次外博会共签约5369个项目,总成交额539.3亿元人民币,签约项目数和成交总额分别比上届外博会增长10.04%5.95%

本届外博会共吸引了1058家广东外资企业参展,设立了2351个展位,展出家电、电子、服装、玩具、食品等8大类过万种优质商品。据不完全统计,共吸引入场参观展、采购人员超过8万人次。

据大会统计,第二届外博会共签约5369个项目,总成交额539.3亿元人民币,签约项目数和成交总额分别比上届外博会增长10.04%5.95%。家电类(成交额187亿元、占总成交额34.67%)、食品饮品类(44亿元、占总成交额8.16%)、服装服饰类(36亿元、占总成交额6.68%)分别占据成交额前三名。从签约项目上看,亿元以上签约项目56个,金额329.6亿,其中10亿元以上项目10个,金额238.61亿。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摘要)

2010511

日前,广东省委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培育省内500强企业,拟通过提高重污染行业排污费、提高限制和淘汰类行业电价的方式,加快这些行业的淘汰速度。

按照《意见》内容,未来五年广东计划重点培育的500强企业是指:

——以汽车、装备、船舶、钢铁、石化为重点的100个先进制造业项目;

——以金融、物流、商务会展、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100家现代服务业项目,构建两个至三个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完善家电、陶瓷建材、纺织服装、食品与包装等一批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重点培育100个优势传统产业项目。

——建设一批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和现代渔业,重点培育100个现代农业项目。

——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培育10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培育战略新兴产业

广东500的重中之重,即培育10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未来五年内,广东省财政每年拟安排20亿元,共计100亿元用于扶持这100个新兴产业项目。此外,广东省还出台了配套文件,拟对五类创新型企业每年减免税费160亿元。

对这些战略性新兴产业,《意见》提出近期关注的重点是:一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到2012年拟形成3500亿元产业规模;二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到2012年形成10万辆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到2012年实现1000亿元产业规模。

具体而言,广东省拟加快对广州、深圳高世代液晶平板显示产业基地建设,推进佛山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物联网、传感网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

此外,广东省还拟重点突破大功率半导体照明芯片制造、封装技术,开发推广新一代节能灯具,同时培育太阳能光伏、核电装备、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通过省市联动,引导扶持各市集中资源培育发展一两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项目。

加强区域协调发展

据悉,广东双转移政策两年前提出,后成效不彰,原因在于产业转出地没动力。一方面,在找到新的增长点前,旧有产业仍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主力;另一方面,省里对产业转出的利益分享,一直未作出明确安排。

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意见》提出广东省将在未来五年中,每年安排5亿元财政用于省内欠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园的建设。

尤为关键的是,《意见》提出要健全产业园区合作共建机制,鼓励采取由园区共建双方成立园区开发股份公司等方式,共同推进园区开发建设。《意见》还鼓励,珠三角合作方在园区一定范围、一定年限内,单独进行开发建设,并享受相关收益。

针对这500强企业,《意见》提出要由省统筹安排其建设用地指标。此外,重污染行业,《意见》提出要提高排污费,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就《意见》提出的新规,配套实施方案目前仍在拟订中。

三驾马车拉动经济

作为中国经济和外贸大省,广东进出口额长期位居全国第一。去年该省出口增长虽然下降了11.5%,但总量仍高达3589.6亿美元,相当于全省GDP62.7%。此次《意见》里,亦提出要将广东从过去以出口带动向以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协调拉动的方式转变。

按照《意见》内容,广东将深入推进广货全国行,支持企业在国内主要城市建立广东商贸城广东商品直销中心等内销平台,加大对中等城市的市场开拓力度,开展广东名品进名店和广货网上销售试点活动。

同时以新十项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广东省计划到2012年,新增高速公路1500公里、城际轨道交通180公里、铁路1500公里、电力装机容量1800万千瓦、油气管网1300公里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摘要)

2010419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省外经贸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推动我省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大意义

  1.应对新时期新挑战的迫切需要。

  2.抢抓新时期新机遇的必然选择。

  3.解决我省外经贸发展深层次矛盾的客观要求。

  二、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总体要求

4.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规划纲要》为主轴,坚持面向世界、服务全国,在全球经济格局变革中把握机遇、应对挑战,以国际视野、战略思维谋划外经贸战略转型,大力促调整促转型促创新,全面提升我省国际竞争力。

5.发展定位。发挥我省外经贸的独特优势,使外经贸成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的发动机”,抢占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制高点”,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的先行者”,融入和制定国际规则的试验场

  6.战略重点。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核心,大力实施外经贸三大战略。一是产品竞争力战略。二是市场多元化战略。三是企业国际化战略。

  7.转型目标。力争到2015年实现五个转型。一是从规模速度向质量效益转型。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比重明显提高。不断扩大服务贸易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二是从国际市场为主向国内外市场并重转型。三是从招商引资为主向招商引资、招商选资、招才引技并重转型。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进一步提高,力争服务业实际吸收外资占全省吸收外资比重提高到40%左右。四是从珠三角为主向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联动发展转型。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进出口总额占全省比重达到15%,引进外资占全省实际吸收外资总额比重达到20%。五是从引进来为主向引进来走出去并重转型。力争境外投资协议金额、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有较大增长,建成1—2个境外经贸合作区,培育3—5个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美元的本土跨国公司。

  三、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高外贸综合竞争力

  8.深度开拓出口市场。巩固并深度开发美国、欧盟、日本、香港等传统市场。大力开拓东盟、非洲、南美、俄罗斯、印度和中东等新兴市场。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跨国并购等多种途径在境外设立广东商品贸易中心平台、品牌专卖店等国际营销网络。

  9.努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自主核心技术的企业扩大出口。

  10.积极扩大进口。重点扩大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国内紧缺的能源资源进口。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鼓励进口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各级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组织跨国采购,增强进口贸易的议价权和定价权。

  11.培育外贸新增长点。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进出口贸易占全省的比重。建设一批优势产品出口基地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鼓励以新能源、新电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及服务的出口,积极扩大资源增值加工、三高农业、水海产品出口,提高出口竞争力。

  四、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全国示范区

  12.延伸加工贸易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动加工贸易由单一生产型企业向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型,由单一的加工制造功能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领域延伸,由外资企业为主向内外资并举发展。鼓励和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加大技改、研发的投入,创新技术,创建品牌。

  13.促进加工贸易与本土经济融合。加大力度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来料加工企业按相关规定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研究制定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立内销品牌、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的政策措施。利用外博会等国内展会平台,带动一批国际知名品牌进入国内市场。

  14.加快发展保税物流监管体系。重点推动广州白云空港综合保税区建设。推进各地保税物流中心(B)项目建设。完善和扩大我省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

  五、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15.加快发展服务外包。加快推进以广州和深圳两个示范城市为龙头、辐射整个珠三角地区的服务外包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服务外包招商,重点培育和发展软件研发、医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供应链管理、金融后台服务等产业和业务。做大做强一批服务外包企业,培育我省外包品牌。

  16.促进服务贸易全面发展。建立和完善支持服务贸易出口的政策措施。巩固我省旅游、运输和商业服务等行业在服务贸易中的规模优势,扩大软件、技术、文化、医疗服务出口,重点培育通讯、金融、信息、出版、传媒、咨询等高技术、高增值的服务出口。确定一批全省服务贸易创新示范区和全省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建设一批知名服务贸易品牌。

  六、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17.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加强产业链招商,重点吸引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将关键技术、关键设备生产能力向我省转移,积极探索并购、境外上市、投资基金、境外债券、转让基础设施经营权等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商投向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18.积极发展总部经济。制定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相关办法,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

  19.发挥各类产业园区集聚创新作用。争取将一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建设若干特色专业园区,增强集聚和创新效应。

  七、加快走出去步伐,大力培育本土跨国公司

  20.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逐步扩大走出去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战略合作等多种形式,获取境外知名品牌、先进技术、营销渠道、高端人才等资源。推动与东盟、中东、非洲、南美、俄罗斯、澳大利亚等重要资源国和地区的合作,通过长期贸易协议与参股开发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多元、稳定的境外资源供应基地。推动省内主要通信企业、建筑类企业以带资承包、总承包、BOT等方式,扩大电讯工程承包,承揽境外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对外投资。稳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集群式对外投资。

  21.大力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确定一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品牌知名度、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的本土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从资金、技术、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予以支持,发展成为有竞争力的跨国公司。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积极吸引中央企业、民营骨干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总部和地区总部落户我省。

  八、加强国际区域合作,拓展开放型经济发展空间

  22.深化粤港澳台经贸合作。推动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合作项目,积极落实CEPA(《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我省先行先试政策,大力推进与港澳在金融、贸易、会展、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紧密合作。加快珠海横琴新区、深圳前海地区、广州南沙新区等重点合作区域的建设步伐,不断创新合作机制。重点加强与台湾在经贸、现代农业、旅游、科技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支持汕头等市建设粤台经贸合作试验区。推动粤东、粤北等地区积极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发展建设。

  23.深入推进与东盟合作。制定出台深化我省与东盟战略合作的政策措施,在东盟建成若干个自主品牌生产基地和一批广东商品营销中心。推进我省企业投资东盟,重点发展境外加工贸易、资源开发和农业合作。对企业在东盟国家建立的经贸合作区、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矿产资源开采等项目给予扶持。加快中新(广州)知识城等重大合作项目建设。推动粤西地区主动融入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

  24.推进全方位对外合作。加强与欧盟、北美、日本和韩国等发达经济体在产业、技术、贸易、投资、人才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加强与非洲、南美、印度、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在进出口贸易、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海外并购等领域的合作。

  九、推动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25.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港珠澳大桥、揭阳潮汕新机场等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并尽早对外开放。抓紧进行设立莲塘/香园围、深港机场快线口岸的研究论证。推动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口岸合作,促进铁海联运江海联运物流体系建设。

  26.推进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制定并实施横琴口岸通关管理办法。推进口岸、保税监管网点、园区通关一体化。深入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十、创新运行机制,优化外经贸公共服务

  27.完善投资贸易便利化机制。进一步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检验检疫效率,简化外汇核销手续。减、免、缓、停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类收费。

  28.强化国际规则、标准制定的参与和主导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规则、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支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对参与或主导国家和国际标准修订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奖励。研究设立广东大宗出口商品远期交易中心,努力争取国际定价权。

  29.健全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建设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加大海外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进力度。

  30.完善贸易摩擦应对防范和贸易救济机制。研究制定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碳标准等非传统贸易摩擦的应对预案。推进趋势预警、主要贸易国技术法规和标准预警、重点产品预警和专项预警。

  31.推进建立公平有序的外经贸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国外反垄断防范和应对机制。完善WTO(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案件的启动机制。

  32.强化贸易投资促进和公共信息服务机制。加快在主要出口市场和新兴市场国家设立广东经贸代表处。建立健全以广东易发网为主要平台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保障措施

  33.强化统筹协调。省政府建立由有关省直部门及中直驻粤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协调解决涉及全省外经贸发展的重大问题。

  34.加大政策扶持。视财力情况加大对外经贸发展扶持力度。支持外经贸企业利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出口的覆盖率。加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推进工作力度。

  35.开展战略研究。

  36.加强考核督查。

 

【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1231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十一)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二)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十三)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十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十七)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十九)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认识,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坚持以我为主、择优选资,促进引资引智相结合,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要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31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61日起施行。

  局长 王勇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

  第十三条 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

  (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 实地核查工作应当由核查组组长填写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当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许可机关,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第十九条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应在原检验机构以外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二)申请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名单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的生产者需要增加产品品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对申请增加的产品品种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原许可机关根据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将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证书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添加剂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书;退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许可自然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要求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书;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第三章  生产者质量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六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