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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讯
会讯第二十七期
2010-3-30

 

目 录

 

【协会动态】

吴军会长出席广东省外经贸发展情况通报会和联谊酒会

省协会顺利举办五届二次理事会暨圣诞联谊晚宴

2010年广东省新春酒会在香港隆重举行

2010年广东省新春酒会在澳门隆重举行

我会与省外经贸厅共同举办2010年春茗酒会

江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隆重举行

【信息视窗】

汪洋书记到省外经贸厅调研

2009年珠三角GDP突破3万亿元

抑制结构性通胀是当务之急

中国外贸加速复苏

【政策法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就《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公告

海关总署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协会动态】

 

吴军会长出席广东省外经贸发展情况通报会和联谊酒会

2009123下午,由省外经贸厅主办、我会协办的“广东省外经贸发展情况通报会”和“广东省外经贸厅与驻粤总领馆、商务机构、跨国公司联谊酒会”在广州花都九龙湖公主酒店和高尔夫球会会所举行。省外经贸厅梁桂萱巡视员出席活动,吴军会长在会上通报了全省外经贸情况,陈学勤副巡视员主持会议,本田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长井昌也总经理在会上介绍了企业发展情况;在互动问答环节,香港贸易发展局华南首席代表何建荣、通用公司广州首席代表马志强、澳大利亚华南商会副会长李强、金杜律师事务所周亮等代表就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沉睡”专利转让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吴军会长一一做了解答。省外经贸厅和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的业务负责同志,以及20个国家驻穗总领馆、18家驻粤商务机构和19家驻粤跨国500强公司代表共100多人出席了本次活动。

 

我会举办五届二次理事会暨圣诞联谊晚宴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的要求,鼓舞在粤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提振战胜危机的信心,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促进转型升级,使企业取得更好发展,促进政府与企业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发挥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20091216日下午,我会在广州市东方宾馆举行盛大的“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暨圣诞联谊晚宴”活动,省政协副主席、省协会荣誉会长汤炳权,省外经贸厅厅长、省协会名誉会长梁耀文,省外经贸厅副厅长、省协会会长吴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陈康团副厅长、杨红山副厅长、省外办李春燕副主任、省卫生厅廖新波副厅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温洪生副巡视员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省国税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侨办、省旅游局、省粤电集团等有关负责人出席了本次盛会。

省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由吴军会长主持,梁耀文厅长在会上致辞,邓祐才副会长做了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工作报告。会上,为表彰长期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并踊跃带头赞助礼品或经费,对省协会工作积极建言献策的四位副会长,汤炳权副主席为协会的邓祐才、梁伟浩、刘剑明、刘慰慈四位副会长颁发了“热心协会工作荣誉奖”。出席此次盛会还有省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成员、各地级以上市外商企业协会秘书长、友好商协会代表、会员代表、省外经贸厅部份处室领导等各界人士近230人。会后举行了隆重的圣诞联谊晚宴,与会代表欢聚一堂,畅叙友谊,展望未来,共谋发展,场面和谐热烈。本次盛会得到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会员企业的热心支持和赞助(名单附后)。

 

五届二次理事会暨圣诞联谊晚宴赞助名单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                                        梁伟浩                     副会长

佛山市南海中港皮业有限公司                            邓祐才                     副会长

龙津服装(深圳)有限公司                                刘慰慈                     副会长

珠海美星制鞋有限公司                                        陈敏雄                     副会长

达进精电控股有限公司                                        杨凯山                     副会长

惠州南旋集团                                                        王庭聪                     副会长

扬子江商业有限公司                                            陈淑玲                     副会长

东莞步升五金首饰制造厂有限公司                    刘剑明                     副会长

佛山骏兴布业有限公司                                        王暖亨                     副会长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                杜源申                     副会长

力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刘相尚                     副会长

江门日益不锈钢材料厂有限公司                        李耀如                     常务理事

梅州市太兴织染有限公司                                    刘汉兴                     常务理事

番禺合兴油脂有限公司                                        连伯祥                     常务理事

深圳安兴纸业有限公司                                        姚锦东                     常务理事

乐域实业有限公司                                                劳应海                     常务理事

中山侨光纺织有限公司                                        王世民                     常务理事

大洋高尔夫俱乐部                                                廖佩铧                     理事

鉴隆实业玩具(珠海)有限公司                        卢鉴源                     理事

肇庆市美宝实业有限公司                                    蔡瑞安                     理事

湛江福茂陶瓷有限公司                                        林建儒                     理事

东京兵兼(珠海保税区)仓储贸易有限公司    杨秀凤                     理事

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                                                                 会员

广州长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会员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会员

 

2010年广东省新春酒会在香港隆重举行

2010228,正值元宵佳节,广东省2010年新春酒会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隆重举行。我会邀请了部分的港资会员企业负责人出席了本次酒会。省长黄华华出席并讲话,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主任彭清华致辞,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司令员张仕波、政委刘良凯、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署理特派员詹永新出席了新春酒会。中央驻港机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和司法机构代表,广东省政府和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各中资机构代表,以及香港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代表共2600多人参加了酒会。大家欢聚一堂,畅叙亲情友情,共谋发展良策,共促粤港合作。

黄华华省长在讲话中首先转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全体香港同胞的新春问候,并代表广东省委、省政府,向长期以来支持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粤港紧密合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他表示,为进一步增进与香港各界朋友的沟通交流,推进双方的合作发展,广东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春节期间在港澳举办一次大型春茗活动。

黄华华通报了2009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粤港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携手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所取得的成果。黄华华强调,在去年极其困难的形势下,广东能取得比预期更好的成绩,离不开中央的正确领导,离不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同胞的大力支持和通力合作。2010年是广东巩固经济企稳向好势头、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广东将全力推进“三促进一保持”,坚定不移调结构、促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以更加积极务实的精神,加强与香港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大合作力度,全面实施《规划纲要》,扎实推进各领域合作,构建粤港紧密合作的新格局,实现两地长期繁荣稳定、和谐发展。

曾荫权代表香港特区政府向广东省委、省政府和全体广东市民致以新春问候,祝愿粤港两地政通人和、经济繁荣。他指出,粤港合作硕果累累,富有成效,这是两地政府和人民同心同德、长期努力的结果。下一步,香港特区政府将积极加强与广东省政府的合作,为增强大珠三角区域竞争力、为国家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最后,曾荫权祝愿将在今年底举行的广州亚运会取得圆满成功。

彭清华在致辞中表示,这次广东省首次在香港举行的盛大新春酒会是粤港合作稳步推进的象征,是香港与内地更紧密合作的生动写照。中联办将尽最大努力促进粤港两地在各领域的合作。

新春酒会期间,与会嘉宾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图片展览,观看了粤港合作专题片,欣赏了丰富精彩的文艺表演,进一步增进了对广东的印象,加深了对粤港合作的认识,增进两地人民的友谊,坚定了加强合作的信心和决心。

酒会由副省长万庆良主持。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副主任黎桂康、周俊明、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原全国人大常委曾宪梓、全国政协常委戴德丰,省政协副主席、省政府秘书长徐尚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务司司长唐英年、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律政司司长黄仁龙、香港立法会主席曾钰成,以及李嘉诚等香港知名人士出席酒会。

 

2010年广东省新春酒会在澳门隆重举行

201031,广东省2010年新春酒会在澳门隆重举行。我会邀请了部分的澳资会员企业负责人出席了本次酒会。省长黄华华率广东省代表团出席并作重要讲话,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中央政府驻澳联络办副主任高燕致辞。澳门特别行政区前任行政长官何厚铧,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部队政委许进林,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卢树民,以及中央驻澳有关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各中资机构、澳门各界知名人士代表、粤籍社团代表共1500多人参加了酒会。

黄华华省长在讲话中首先转达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全体澳门同胞的新春问候,并通报了过去一年来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粤澳紧密合作的情况。他指出,面对新世纪以来最困难的经济形势,广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三促进一保持,抓好保增长、扩内需、保转型和惠民生各项工作,经济社会总体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

黄华华说,广东能迅速走出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是五个,一靠投资,二靠市场,三靠企业,四靠调结构,五靠粤港澳紧密合作。特别是后者,让广东人民备受感动。金融危机不但没有削弱粤澳合作,而且使粤澳双方的合作在共同应对危机中更加紧密、更加深入、更加富有成效,粤澳紧密合作成果显著。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开局良好,落实CEPA及服务业先行先试政策成效显著。2009年,粤澳进出口贸易额达23.5亿美元,广东吸收澳门直接投资项目167宗,实际利用澳资3.2亿美元;澳门投资我省服务业项目101个,合同金额0.6亿美元。粤澳联合到巴西、阿根廷举行服务外包和大珠三角推介活动,取得良好成效。港珠澳大桥顺利开工,《横琴发展总体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复,澳门大学横琴新校区正式奠基。对澳供水供电、食品安全等合作扎实推进,珠海竹银水源工程和220千伏横琴至澳门供电线路建设进展顺利,预计将于今年底竣工,供澳食品合格率保持在99.5%以上。

黄华华强调,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合作特别是去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践证明,粤澳合作是两地共同繁荣发展的独特优势。下一步要继续加强合作,全面构建粤澳紧密合作新格局。重点加强五方面合作:一是继续共同推进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二是携手推进横琴开发和澳门大学迁址工作。三是深化经贸和服务业合作。四是共同推进港珠澳大桥、广珠城际轨道交通等重点合作项目建设。五是扎实抓好体育、中医药、供水供电、食品安全等各领域合作。

崔世安对广东过去一年沉着应对挑战,成功抗击国际金融危机,顺利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表示热烈祝贺,对广东省委、省政府和广东人民长期以来对澳门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将为澳门的长期繁荣发展创造良好条件。2009年,《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为粤澳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合作空间。下一步,澳门将加强与广东省的沟通协调,务实推进粤澳合作。

高燕表示,过去一年,粤澳共同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紧密合作,积极落实《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澳门中联办将大力支持粤澳进一步紧密合作,为一国两制伟大事业作出新贡献。

新春酒会期间,与会嘉宾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图片展览,观看了粤澳合作专题片,欣赏了丰富精彩的文艺表演,进一步增进了对广东的印象,加深了对粤澳合作的认识,增进了彼此友谊,坚定了加强合作的信心和决心。

酒会由副省长万庆良主持。省政协副主席、省政府秘书长徐尚武出席了酒会。

 

我会与省外经贸厅共同举办2010年春茗酒会

为加强我省外经贸企业与外国及港澳台工商界的交流和密切双方经贸关系,省外经贸厅与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33在广州中国大酒店共同举办2010年春茗酒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晓捷、省口岸办主任、省外经贸厅副厅长邬公权、我会会长吴军,副会长符杰权、杨凯山、冯广森、郭小慧、王暧亨以及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企业代表近70人出席了酒会。会上,省口岸办主任、省外经贸厅副厅长邬公权做了重要讲话。酒会还邀请了外国驻穗领事馆官员、外国及港澳台驻我省商务机构代表共四百多人参加了酒会。

 

江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隆重举行

20091218下午,江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在逸豪酒店隆重举行。大会推选了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出了新一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江门市领导王南健、赵基耀、陈佳林、何羡松、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主任郑伟源等出席会议,我会副会长王峰到会祝贺。新一届的江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由香港永富容器集团有限公司主席罗富昌担任。

江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自2000年成立以来,经过九年的风雨洗礼,认真贯彻政府的政策方针,恪守背靠政府,面向企业的指导思想,自强不息、不断进取,目前已成为政府的助手、企业的娘家,搭建了一座政府与企业零距离的沟通桥梁。2006年协会进行了成立以来第一次换届,由外商担任会长,从而掀开了协会发展的新篇章。协会为企业办实事,解决了大量难题,令企业家安心在江门工作、生活;为广大投资者建立快速、高效、贴身的优质服务体系,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方位服务;协会多次参与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协助开展招商工作,成功引入了一大批有实力的项目,有力地推动了江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信息视窗】

 

汪洋书记到省外经贸厅调研

125,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到省外经贸厅进行专题调研并看望慰问干部职工,强调全省外经贸和口岸管理部门要努力促调整、促转型、促创新,打好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这场硬仗。

汪洋鼓励外资管理处、加工贸易处要创新思路,再接再厉,继续充分用好外资,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座谈会上汪洋指出,2009年是广东经济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最困难的一年,但是全省外经贸和口岸管理部门奋力拼搏,攻坚克难,努力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猛烈冲击,外经贸主要指标呈现出降幅小于全国、局部回暖回升、份额逐步提升的良好态势。

汪洋强调,与兄弟省份相比、与周边国家相比,广东制造成本优势正在逐步丧失。随着人民币继续升值、工资水平上升、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广东外经贸传统的低成本扩张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尤其要看到,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经济增长模式将发生非常复杂的变化,中国生产,西方消费的格局将面临重大调整,这给我省外经贸发展提出更加严峻的课题。对于广东这种对外依存度极高的外向型经济体而言,稳定外需至关重要,外经贸工作仍将是我省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

汪洋要求省外经贸厅要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做好外经贸工作,加快外经贸转型升级,打好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这场硬仗。要努力在推动外贸增长方式方面有新突破,在扩大对外开放方面有新突破,在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方面有新突破,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方面有新突破。

 

2009年珠三角GDP突破3万亿元

2009年,珠三角经济回升向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效益得到改善。但外需仍较疲弱,内需有待进一步扩大。

一、经济总量突破3万亿元,增速逐季回升

2009年,珠三角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一季度经济增长出现显著下滑,增幅为6.0%。其后逐渐企稳回升,上半年和前三季度分别增长7.0%8.5%,四季度随着外需好转,经济增幅进一步回升。全年珠三角实现生产总值32105.88亿元,突破三万亿元大关,增长9.4%,增幅比一季度提高3.4个百分点,但仍比上年回落3.2个百分点,表明尚未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珠三角9市中,有7个市GDP增幅在两位数以上。其中肇庆增长13.6%,佛山增长13.5%,增幅居珠三角前两位;广州、深圳GDP总量分别为9112.76亿元和8201.24亿元,增长11.5%10.7%。珠海和东莞GDP增速由一季度的负增长扭转为增长6.6%5.3%,但比上年低2.4个和8.7个百分点。

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产业比重上升

产业结构加快调整,第一产业生产稳中加快,第二产业增幅明显回落,第三产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09年,珠三角三次产业增加值分别增长4.2%7.5%11.8%。三次产业结构比例由上年的2.450.347.3调整为2.347.849.9,其中第一、二产业比重下降0.1个和2.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上升2.6个百分点。

分市看,珠三角九市第三产业比重比上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东莞因工业受外需减少冲击较大,第三产业比重上升幅度最大,达52.5%,比上年提高5.6个百分点;广州第三产业比重首次超过六成,达60.9%;深圳、珠海第三产业比重分别为53.2%45.4%

三、内需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外需仍较疲弱

珠三角经济外向度高,金融危机冲击下出口需求减弱,但降幅全年逐渐收窄。2009年珠三角出口3417.82亿美元,下降11.7%,降幅比一季度的下降18.6%收窄6.9个百分点。利用外商投资保持增长,全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75.08亿美元,增长3.5%

面对外需不足,珠三角大力实施扩内需战略,投资增幅加快,市场销售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增强。2009年珠三角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603.55亿元,增长18.0%,增幅比上年提高4.5个百分点。分市看,肇庆投资462.77亿元,增长28.2%,增幅居珠三角九市首位。其次是江门和广州,分别增长25.3%22.3%

市场销售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09年珠三角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一万亿元,达10813.12亿元,增长15.1%,增幅比上年回落4.6个百分点。其中,佛山消费品零售总额1429.05亿元,增长21.3%,增幅为珠三角中最快;其次是肇庆和惠州,分别增长19.2%18.8%

四、经济效益有所好转,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实现增长

1-11月,珠三角九市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除深圳略有下降0.2%外,其他各市均实现增长。其中,东莞增长2.3%,中山增长19.1%,其余6市均实现20%以上的增长。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两位数增长,2009年珠三角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522.16亿元,增长12.2%,增幅比上年回落7.3个百分点,比一季度上升9.5个百分点。其中,广州、深圳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分别为702.58亿元和880.82亿元,增长13.0%10.1%

 

 

 

抑制结构性通胀是当务之急

  据国际商报报道,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2日表示,流动性过剩、资产价格飙升、居民必需消费品价格上行、输出性通货膨胀,对中国的影响已经不是通货膨胀预期,而是现实的结构性通货膨胀。“2010年我们一定得管理好通货膨胀的预期,防止、化解结构性通货膨胀,也成为中国2010年的重要任务。”

  尹中卿在2010(第八届)跨国公司中国论坛上指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拉动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金融支持,同时也对通货膨胀预期奠定了坚实的货币基础。大幅度投放的货币和天量贷款所产生的流动性,对物价的影响不仅表现在被CPIPPI所覆盖的普通商品价格上,而且也表现在以股票价格和房地产价格为主的资产价格的飙升上。资产价格上涨是造成通货膨胀的重要推动力。

  他认为,在后危机阶段,经济刺激政策的效应可能减弱,城乡居民收入短期难以较大幅度提高,新的消费热点也没有形成,进一步拓展国内消费还受到制约,民间投资尚未实质性启动,加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筹措困难,所以进一步扩大投资难度加大。

  目前,在一些新的产能中已经出现了重复建设的苗头。一些人认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进入了新一轮的增长通道。尹中卿分析,2010年经济增速既有大起的可能,也有大落的风险,“我认为,目前令人担忧的不是衰退,而是过热,所以应当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节奏和重点,避免经济上升过快导致最后下滑,陷入‘W’型冷热循环的怪圈。”他呼吁,应当本着无缝衔接、稳定着陆、逐步淡出的原则,把经济刺激的政策逐步退出,实行退出的“软着陆”。

  他同时表示,2010年可能是我国新世纪发展最为复杂的一年,中国经济所面临的困难、挑战和经济风险,甚至比金融危机冲击阶段更多。除了要及时规避结构性通货膨胀的风险外,还需要密切关注经济增速大起大落的风险、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严格监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国际商报》

 

中国外贸加速复苏

海关总署10日发布的2009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显示,2009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2072.7亿美元,比2008年下降13.9%,略高于2007年的贸易总值。其中出口12016.7亿美元,下降16%;进口10056亿美元,下降11.2%。全年贸易顺差1960.7亿美元,减少34.2%

  值得关注的是,200912月份,我国外贸进出口大幅增长,进出口总值2430.2亿美元,同比增长32.7%,环比增长16.7%;其中出口1307.3亿美元,为历史上月度出口值的第四高位,同比增长17.7%,环比增长15%;进口1122.9亿美元,创造了月度进口值的历史新高,同比增长55.9%,环比增长18.8%

  在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双边贸易中,2009年欧盟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欧双边贸易总值3640.9亿美元,下降14.5%。同期,美国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双边贸易总值为2982.6亿美元,下降10.6%

  日本为第三大贸易伙伴的位置,2009年中日双边贸易总值为2288.5亿美元,同比下降14.2%

  从国内来看,各地积极稳外需、促出口。据海关统计,12月份,广东省出口399.7亿美元,同比增长23.5%,环比增长15.2%;江苏、上海和浙江月出口均过百亿美元,分别出口203.5亿、152.1亿和136.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7.6%23.8%14.3%,环比分别增长4.5%13.1%20.3%。同期,山东、福建和北京分别出口80.9亿、57.1亿和50.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5.3%23.2%6.5%,环比分别增长7.4%20.6%10.1%

  据海关统计,在2009年出口商品中,我国自20088月份起连续7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所涉及的商品合计出口6760.2亿美元,同比下降16.4%。其中主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同比降幅均小于同期总体出口降幅16%的水平,为保民生、促就业作出积极贡献。海关统计显示,200912月份出口形势喜人。当月机电产品出口780.5亿美元,同比增长26.9%;纺织品出口62.2亿美元,增长25.2%;家具出口30.9亿美元,增长10.8%;玩具出口6.2亿美元,增长4.4%;箱包出口14.8亿美元,增长1.9%。同期,鞋类出口28.2亿美元,下降2.2%;服装出口105.7亿美元,下降4.8%

  在进口商品中,2009年主要大宗商品进口量均有不同程度增长,其中铁矿砂进口6.3亿吨,增长41.6%,进口均价为每吨79.9美元,下跌41.7%;原油进口2亿吨,增长13.9%,进口均价为每吨438美元,下跌39.4%;大豆进口4255万吨,增长13.7%,进口均价为每吨441.5美元,下跌24.3%。全年进口机电产品4914.7亿美元,下降8.7%;其中进口汽车41.9万辆,增长2.8%

《国际商报》

 

【政策法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11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1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1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11日起施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25

(关于发布《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9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二、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除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地区禁止出口;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以外,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石蜡,进口含白银货物(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白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凭商务部批件核发,发证部门加验商务部批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申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关于加工贸易项下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按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第3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当年1231日。如《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当年1231日,经营者应在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换发新一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注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签发新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附件2128种)中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由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九、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十、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1011日起执行。《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附件22010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请查阅以下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0912/2009120671641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关总署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

为满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现对以下监管方式代码进行调整:

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5014,简称“区内来料加工”,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来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二、监管方式代码“5000,简称“料件进出区”,全称“料件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包括此类料件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三、监管方式代码“5010”,简称“特殊区域研发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研发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研发后将上述货物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

四、监管方式代码“5015,简称“区内进料加工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五、监管方式代码“5033改为“5034,简称“区内物流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运进或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包括流通领域的物流货物及供区内加工生产用的仓储货物。

六、监管方式代码“5100,简称“成品进出区”,全称“成品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成品,包括此类成品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七、监管方式代码“5300,简称“设备进出区”,全称“设备及物资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或将此类设备、物资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另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以及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八、监管方式代码“5335,简称“境外设备进区”,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境外进口的设备及物资”,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区内业务所需的设备、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九、监管方式代码“5361,简称“区内设备退运”,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备及物资退运境外”,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将监管方式代码“5335项下的设备、物资退运境外。

十、取消监管方式代码“5200,其相关功能合并到监管方式代码“0844和“0845项下。

调整后的上述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内企业申报使用,区外企业和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上述规定自201031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1215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3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3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